台球厅女助教结识了一位“执行局法官”,对方承诺给予高额报酬并发生关系后,竟拿出一捆“练功钞”充当20万元。更令人咋舌的是,事后他还以应急为由,骗走女方7000元。女方报警后,男子因诈骗罪获刑10个月。此事引发热议:骗色违法吗?为什么他栽在了那7000元上?本文为你厘清法律边界。
一、明星助教遇上“法官”,一条朋友圈埋下祸根
姚女士是台球厅的明星助教,外形靓丽。某日,一位自称是“法院执行局法官”的李某某通过会员群添加了她。他的朋友圈里,满是“执行公务”“查封资产”的现场图片,塑造的形象十分逼真。
聊天中,李某某直接发来一段视频:副驾驶座上,放着几摞厚厚的百元钞票。他声称刚办完案,手头宽裕,并开出价码:“陪我一次,给你15万。”当晚,两人在酒店见面并发生了关系。
【关键转折】
事后,李某某豪爽地拿出一捆“现金”塞给姚女士:“这是20万,你拿着!”然而,他随即面露难色,称朋友打牌急需7000元周转,手机里没钱,请姚女士先转给他“应应急”。刚刚收下“巨款”的姚女士不好拒绝,便转账了7000元。
二、练功钞露馅,贪婪成为入狱钥匙
回家后,姚女士满心欢喜地拆开那捆钱,却瞬间如坠冰窟——里面全是银行用的“练功钞”,是点钞训练用的道具!她急忙联系李某某,对方仅退还1500元后便态度强硬,不再理睬。
姚女士感到人财两空,最终选择报警。警方很快查明,李某某根本不是什么公职人员,那些“现金”和朋友圈图片,都是他精心设计的骗局道具。
【法律分析一:骗色本身为何难定罪?】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如果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发生关系,即便其中一方虚构了身份或财富(如冒充富豪、官员),通常不构成强奸罪。这更多属于道德欺骗的范畴,难以用刑法制裁。因此,单就“骗色”并支付“练功钞”这一行为,本身不直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对象是财物,而非性行为)。
三、为什么是诈骗罪?关键就在那7000元!
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责令其退赔姚女士剩余的5500元。这一定罪的核心,并非“骗色”或“给假钞”,而是他后续骗走的那笔真实的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
1. 虚构事实:冒充法官身份,用练功钞虚构支付高额报酬的事实。
2. 陷入错误认识:姚女士正是因为相信了其身份和支付能力,才同意借款。
3. 非法占有财物:李某某骗取7000元后,仅退还少量以图平息事端,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
4. 数额较大:7000元已达到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法律分析二:一念之“贪”改变案件性质】
此案极具警示意义。如果李某某在“骗色”后就此收手,他的行为很可能只会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然而,他贪心不足,进一步虚构理由骗取真实钱财,这一举动便瞬间越过了法律红线,将整个事件的性质从道德问题升级为刑事犯罪。
结论与讨论:受害者的勇气与骗子的逻辑
此案结局令人唏嘘。许多网友评论:“如果不要那7000块,是不是就完美犯罪了?”从技术角度看,或许逃避了刑罚,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欺诈行为都埋有隐患。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
1. 对受害者:姚女士固然有失谨慎,但在受害后能勇敢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权,这一点值得肯定。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无论前提如何。
2. 对行骗者:骗子往往利用人的情感、贪婪或畏惧心理设计圈套。李某某的案例表明,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是刚性的,一旦涉及骗取真实财物,就必然面临严惩。
3. 普法意义:此案生动地展示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它提醒我们,在任何涉及金钱往来的场合,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与意图,切勿因小利或特殊情境而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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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它或许难以评判复杂的情感欺骗,但坚决捍卫着不容侵犯的财产权利。 此案中,骗子的贪婪,恰恰成了将他锁入法网的最后一把钥匙。
(本文案例来源:根据裁判文书及司法案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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