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众多科技型、制造型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不仅是核心资产,更是市场竞争的利器。然而,当权利人积极行使专利权、技术秘密许可权时,却可能面临来自竞争对手或交易相对方的垄断行为指控。其中,一个极具专业性与复杂性的争议焦点便是:如何界定“相关技术市场”,以及能否用下游产品的市场份额来反推上游技术市场的支配地位?一旦被执法机构或法院认定在相关技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滥用行为,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禁令乃至声誉的严重损害。本文将以被告(被指控方)的视角,深度剖析此类案件的核心抗辩逻辑与策略。
1. 案件介绍
本案中,A公司(已脱敏)是一家在特定材料领域拥有多项核心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一套关于“XX材料”(已脱敏)生产的关键专利包,并对外进行专利许可。B公司(已脱敏)是下游产品制造商,在未与A公司达成许可协议的情况下,长期使用相关技术生产并销售终端产品。
后因商业纠纷,A公司对B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与此同时,B公司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指控A公司滥用其在“烧结钕铁硼专利技术市场”(仅为示例,已脱敏)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不公平高价许可、拒绝许可等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技术市场的竞争。
被告A公司的核心困境与压力在于:
法律定性双重打击:不仅面临专利侵权败诉的风险,还可能被扣上“垄断者”的帽子,承担反垄断法下的严厉责任。
市场界定被动性:举报方B公司及执法机构主张,由于A公司的专利技术是生产下游“XX产品”所“必需”的,因此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一个狭窄的“特定专利技术市场”,并试图用B公司及其他被许可方在下游产品市场的极高市场份额,来证明A公司在技术市场具有支配力量。
技术事实认定复杂:案件涉及高度专业的技术问题,如专利是否真正“不可替代”、是否存在其他竞争性技术等。一审中,原告B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一度被法院采纳,将A公司的专利包认定为“必需专利”,这使A公司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相关技术市场应如何界定?下游产品市场的份额数据能否直接、准确地用于评估上游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与经营者的市场力量?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在二审中,某高级人民法院(已脱敏)最终没有支持B公司关于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的相关专利技术构成“必需设施”,也无法据此认定其在相关技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裁判理由:
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指南,明确指出分析滥用知识产权行为需遵循《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同时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特别是,不能因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直接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事实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必需性”与可替代性:法院认为,不能仅凭专家辅助人的单方意见认定技术不可替代。本案中,B公司一方面声称A公司专利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却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持续生产,并声称不构成侵权。这一行为本身恰恰表明,可能存在绕开该专利技术的其他路径,该技术并非“不可替代”。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也表明,在直接认定“不可替代性”困难时,可以结合是否存在专利侵权事实等进行综合推定。
关于下游市场份额的证明力:法院指出,虽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利用该技术生产的商品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来评估技术市场份额,但这并非唯一或绝对的方法。本案中,下游产品市场状况复杂,其市场份额的集中不能简单、直接地归因于上游某一项或一组技术的市场力量,还需考虑品牌、渠道、成本控制等多种竞争因素。B公司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证明下游市场份额与上游技术市场力量之间存在确凿、排他的因果关系。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法院最终未采纳将市场界定为极其狭窄的“特定专利技术市场”的观点。法院认为,界定相关技术市场时,必须全面考虑技术的属性、用途、需求者转向其他替代技术的可能性及成本等因素。本案中,可能存在其他具有替代关系(即使不是完美替代)的技术或技术组合,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竞争性的技术市场。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判决为涉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交叉领域的被告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抗辩思路范本。面对以“下游市场份额”推定“上游市场支配力”的指控,被告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系统性的抗辩策略。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处理超过600起商事纠纷案件,尤其擅长公司股权、复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及反垄断领域的疑难案件抗辩。)
一、 法条解读:精准把握“相关技术市场”与“市场份额”评估的法定边界
破除“知识产权即垄断”的推定误区:我国反垄断指南明确,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规制,采用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同的标准,绝不因拥有知识产权就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被告进行抗辩的首要法律基石。必须向法庭强调,指控方负有证明市场支配地位的全面举证责任。
明确“下游市场份额”适用的前提与局限性:根据《指南》,计算技术市场份额时,“利用该技术生产的商品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仅是可供考量的因素之一,且通常是在“仅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难以全面评估行为竞争影响”时才需要引入技术市场分析。抗辩时须指出:
前提缺失:指控方必须首先证明,除了涉案技术,没有其他替代技术可以生产该下游商品,或替代成本极高,从而使得下游市场与上游技术市场形成强绑定关系。本案中,被告的实际生产行为恰恰动摇了这一前提。
因果关系断裂:下游产品市场份额高,可能是品牌、营销、规模经济、供应链管理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单一技术所致。被告应提供证据,展示下游市场竞争的多维性,切断“市场份额高”与“技术支配力强”之间的直接因果链条。
二、 核心抗辩策略:从“市场界定”到“证据攻防”
挑战相关技术市场界定的狭窄性:这是防御的“第一道防线”。被告应积极主张并证明,存在其他可替代的竞争性技术。
举证替代技术:提供证据证明,行业内存在其他不同技术路径(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秘密、公开技术方案等)也能实现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功能。可以援引《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中的思路,从不同标准、不同专利、专利与非专利技术之间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进行分析。
引入“创新市场”视角:在涉及前沿技术时,可以主张竞争不仅存在于现有技术之间,更存在于未来的研发创新中。即使当前替代技术不成熟,但活跃的研发活动本身构成了强大的潜在竞争约束,使得任何现有技术都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支配力。
质疑“必需设施”理论的滥用:“必需设施”理论适用条件极为严格,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司法实践对此持审慎态度。被告可援引比较法(如美国、欧盟的严格适用条件)和国内案例,强调:
“不可替代性”证明标准极高:必须证明该技术是进入下游市场“不可或缺”且“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复制”的。如本案所示,指控方自身未获许可却持续生产的行为,就是对其“不可或缺”主张的致命反驳。
拒绝许可需有“合理理由”:即使技术是必需的,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有效性存疑、许可费谈判未成、对方存在专利劫持(hold-up)风险等理由拒绝许可,也可能不构成滥用。
瓦解对方证据体系,尤其是专家意见:技术类案件高度依赖专家辅助人意见,但其意见具有主观性。
要求客观证据印证:坚决主张专家意见必须与专利许可清单、实际实施情况、行业技术发展报告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提出己方专家意见:聘请己方技术专家,对专利包进行技术分类分析,指出其中哪些是核心专利、哪些是外围专利、哪些可能已存在设计绕过方案,从而驳斥对方“专利包整体必需”的观点。
聚焦许可谈判过程:如果案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应重点展示己方在许可谈判中遵循了“善意谈判”原则,如及时提出明确的要约、依据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计算费率等。反之,则可以指控对方存在“反向劫持”(hold-out),即无意获得许可,旨在拖延并利用反诉讼进行商业竞争。
三、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对于被告企业而言,此类诉讼风险极高。一旦被认定垄断,除民事赔偿外,还可能面临行政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1%-10%),对企业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
上海律师俞强律师团队建议,被告应采取以下行动:
事前合规建设:在开展技术许可、参与标准制定时,就应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确保及时、充分披露专利信息,并明确作出FRAND许可承诺。
诉中系统抗辩:面对指控,应立即组建由资深反垄断律师、技术专家、经济学家组成的应诉团队。抗辩不应是零散的,而应围绕“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分析—抗辩理由(效率、创新等)”这一完整链条,构建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的防御工事。
善用程序规则:在双方专家意见矛盾、技术事实难以查清时,积极主张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或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以中和对方专家意见的不利影响。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我们理解,作为被告,您正身处一场关乎企业核心技术自由与重大商业利益的保卫战。技术事实的复杂性、法律规则的抽象性以及对方精心组织的指控,让这场战役格外艰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 “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的核心理念。我们不仅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更精研其与反垄断法交叉的灰色地带与前沿问题。团队擅长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复杂合同争议、金融资管纠纷、知识产权诉讼及商事犯罪辩护,并在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程序中拥有丰富经验。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指控,或希望就相关商业行为进行合规预审,如需针对性抗辩建议与策略分析,可联系俞强律师团队。您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更多实务文章并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直接前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与我们面谈。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基于公开司法观点与指南文件梳理,仅为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执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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