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5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40万元,获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1.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4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介绍瑞安市A有限公司、温州B有限公司向建德市C有限公司、建德市D厂、建德市E有限公司、建德市F厂、建德市G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张,税额为人民币1403061.16元。其中,已申报抵扣106张,税额为人民币1294803.37元。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5万余元。
2025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出违法所得。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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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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