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下客时,因乘客开门导致行人受伤,行人损失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乘客“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依法进行判决。
2024年10月,傅某驾驶网约车搭载着乘客。停车后,乘客下车开门时,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傅某驾驶的网约车系挂靠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从事运营活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
事后,王某起诉了傅某以及车辆保险公司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就乘客行为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傅某停车时未注意观察,乘客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王某受伤,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受害者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乘车人亦属机动车一方,乘车人开车门下车,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损害仍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费用未超出保险赔付范围,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遂判决车辆保险公司赔偿王某8万余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胡嘉芮 通讯员 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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