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程老板都关心,工程款本金没问题,但利息能不能多争取。其实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有明确规则,核心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但实际中藏着不少需要注意的细节。
首先,合同里有利息约定的,按约定来,但如果约定的利息过低,比如总金额的1‰或者1%,法院可以酌情调整。比如有个案例,100多万工程款欠了两三年,合同约定的利息才几千块,法院最终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多出来的利息甚至覆盖了律师费和所有费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约定利息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能调整到合理标准。
如果合同没约定利息,情况分两种:如果承包人是中小企业,对方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要逾期利息;如果不是中小企业,就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LPR算。比如今年6月1日起,这个条例给了中小企业额外保护,就算没约定,也能拿到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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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起算时间也有讲究。根据法律规定,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已交付的从交付日起算,没交付但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的从提交日起算,都没有的就从起诉日起算。比如有个工程2013年5月30日竣工,合同约定验收后56日内结算,利息就从2013年7月27日起算,法院也支持了这个时间。
但要注意,很多大型企业会想办法规避。比如在结算协议或付款计划里加一句“乙方自愿放弃利息”,等起诉时,对方会拿这个条款抗辩,说你已经放弃了,这时候就很被动。有个客户签了这样的协议,后来起诉时利息没要到,白白损失了不少钱。所以不管是签合同还是后续的结算文件,一定要仔细看有没有放弃利息的内容,别随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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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垫资施工的情况,如果没约定垫资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如果约定了,但利率超过垫资时的LPR,超过部分也不支持。所以垫资前一定要明确利息约定,避免后期扯皮。
其实利息不是“额外收入”,是对资金被占用的补偿。比如100万工程款欠两三年,按LPR算利息能有十几万,足够覆盖律师费和其他成本。但如果不懂规则,要么约定过低拿不到多少,要么被坑签了放弃协议,最后什么都没有。
所以工程老板们要记住:先看合同里的利息约定,太低可以请法院调整;没约定的话,中小企业有日万分之五的保护;利息起算时间要盯着交付、结算或起诉日;千万避开“放弃利息”的陷阱。这些规则弄清楚,才能真正拿到该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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