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一审第三人(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一件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终审结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专利权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涉案发明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并由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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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为名称“一种呼气阀”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80083488.7),专利权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迈瑞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医疗器械与解决方案供应商,产品与方案覆盖多条医疗设备产线,其中包括呼吸机等生命支持设备。无效请求人科曼医疗也是一家医疗器械企业,其产品覆盖监护、麻醉、呼吸机等生命支持设备,并持续开展海外市场业务。
一、最高法确认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中同一专利在无效程序中经历了不同结论。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23年9月提交的权利要求1-9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2024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二轮无效程序中作出无效决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起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专利权人上诉后,最高法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创造性判断与“区别技术特征”
本案围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展开。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中,均以“三步法”思路(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技术问题/启示)对权利要求1进行审查。
首先,判决明确证据1公开了哈美顿C2呼吸机及其呼气阀;与之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集中在两点:流量采集模块设置在呼气通道中,使部分呼出气体经该模块产生压差并进入采集端口,另一部分进入PEEP阀;采集端口固定在呼吸阀座上。这两点,正是本案创造性讨论的“落点”。
其次,二审判决提出了关键的裁判思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为依据,而不应引入其他非区别特征或权利要求未限定的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效果。
并且,法院结合说明书记载指出,本专利可实现的有益效果至少包括采集模块与阀体整体拆卸并可高温消毒,无需对流量采集模块单独拆卸等。
这一表述对实务具有的直接启示,在无效案件中,“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论证不能泛化,更不能把权利要求未限定的“想象式收益”当作创造性的支撑点;否则,容易出现论证链条松散、说服力不足的问题。
三、对显而易见性的进一步阐明
在是否存在结合启示的问题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一审法院均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流量传感器通过软管与呼气阀结合;证据2公开的是将流量传感器设置在呼气通道中;二者属于同领域可替换的两种连接/布置方式,证据2还提供了整体拆卸与高温消毒等改进动机,因此具备结合基础。
二审判决对“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补充了一个非常实务化的观察维度,在可选择的具体技术方案有限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容易获得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
据此,法院对专利权人关于“采集端口设于阀座并非容易想到”等主张不予支持,并最终维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四、本案给企业的可落地启示
第一,要把创造性论证钉在“区别特征—效果—问题”链条上。二审明确要求技术问题必须来源于区别特征带来的效果。企业在申请与维权中,应尽量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效果描述“可对应、可验证、可复现”。
第二,面对同领域两种替代方案时,要警惕“组合即显而易见”。当现有技术已分别公开外置式/集成式等替代方案,并能提供改进动机时,组合路径往往更容易被认定为显而易见。
第三,“有限选择”会强化显而易见性推定。二审把“可选择方案有限”作为判断的重要背景因素之一。企业在布局此类专利时,更需要在结构关系、参数限定、协同效果等方面形成更强的“非线性进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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