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某日,庄某在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徐某)行至某路边停车位处临时停车时,与由西向东居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搭乘:赵某)发生碰撞,致居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庄某一方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居某、赵某无责。

居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被告一直未赔付原告
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
居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庄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靠边临时停车,徐某开车门时未确保安全,造成居某受伤,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庄某与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徐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商业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庄某、徐某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商业三者险限额是300万元,扣除交强险应当赔偿部分,商业险已足以赔偿。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承担居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由于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就是我们俗称的“开门杀”。“开门杀”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那么乘客“开门杀”,责任该由谁来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
此外,202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明确地将乘车人开门致害的这个行为确定为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定性意味着法律将乘客的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特定风险,而并不是乘客独立的个人侵权行为。同时,也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这个赔付顺序,从而确保受害人能够第一时间从支付能力较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拓展延伸
在此为大家提供两种开门法来减少“开门杀”这类事故的发生。
一是“荷氏开门法”,即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当驾驶员、乘车人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时,上半身会自然转动,眼睛自然而然会看到周边情况,能显著减少视觉盲区。
二是“两段式开门法”,即先在车内观察周边情况安全后,微微推开车门一条小缝,然后扭头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车门。
最后,提醒广大驾驶人、乘车人,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上、下车,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来源 | 高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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