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驾校教练明知学员大量饮酒仍为其提供车辆在道路上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秦某新危险驾驶案
入库编号:2026-06-1-055-001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8)兵0802刑初5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1.20
裁判要旨
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办理中,对于明知他人可能达到醉酒程度,仍然为其提供车辆、指使其上路行驶,对其醉酒危险驾驶的犯意形成作用较大的,可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驾校教练为醉酒学员提供车辆,指使其在道路上驾驶的,主观恶性、现实危险大,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提供车辆 共同犯罪 情节恶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新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某驾校练车场负责人兼教练员。2017年12月25日19时许,该驾校学员马某甲邀请其朋友马某乙、秦某新在饭店吃饭,席间三人均大量饮酒。当日22时许,秦某新明知马某甲没有考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已大量饮酒,仍将其负责保管的教练车(专门从事驾校技能培训的机动车)交给马某甲驾驶,并让马某甲开车送其回家。秦某新被送到家后,同意马某甲继续驾驶该车离开。23时30分许,马某甲驾驶该车搭载马某乙在道路上自行练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马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认定,马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5月14日,马某甲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6月26日,秦某新因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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