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高院|来源
不法分子搭建聚合平台,
盗取各大视频平台的正版内容,
以此吸引用户、非法牟利。
这样的操作,
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揭开了这类“万能看剧”平台背后的违法产业链。
01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4年5月,刘某搭建并运营“云X鹰”视频聚合平台,该平台未经相关版权方授权,却汇聚了海量视频资源。
经查,刘某通过“切片技术+解析接口”等方式,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机制,使得平台用户不用跳转至官方平台,就能观看原本需要付费开通会员才能观看的视频内容。
此外,刘某还设计了一套“阶梯收费模式”:一类是针对普通用户,花3元就可买7天体验卡、8元买月卡、39元买年卡,最高99元就能享“永久卡”;另一类是代理推广,花大几百元就能成为代理,可自主定价、发展下级,并收取返佣。
2024年5月,经公安机关通知,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平台的技术原理、收费细节等事实。
截至案发,涉案视频聚合平台发展会员众多,刘某通过该平台收取会员费、代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
02
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从宽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本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徐丹阳认为,这是一起网络时代通过“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刘某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非法获取并传播视听作品,其行为已超出“技术中立”范畴,给所有想靠盗播牟利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一、技术规避不改变侵权本质
当下,出现不少借助复杂技术手段传播侵权作品、试图以“仅提供技术服务”来规避责任的行为,数字侵权技术的“隐蔽性”与“规避性”,不改变其刑事违法性的本质。司法实践中,需从技术功能与传播效果双重维度判断其行为属性。
判断技术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审查是否绕开权利人控制、实质性服务于侵权目的。本案中,刘某搭建平台,通过特定算法突破会员验证、配置多解析线路保障播放,本质是绕开合法授权的非法获取与传播行为,其整合多家官方平台及网站资源,设定可供众多用户使用的“一站式”聚合模式,符合“交互式传播”特征,会员人数、获利金额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予以定罪处刑。
二、阶梯式营利模式印证主观故意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以营利为目的”与客体“侵害著作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双重要求。本案中,刘某设计的阶梯会员体系,搭配代理返佣机制,形成“平台运营—代理推广—会员付费—代理返佣”的完整商业链条,非法获利17万余元,其“经营性”“持续性”的营利特征直接印证主观故意。同时,刘某的行为既剥夺了著作权人通过会员收费获得的合法收益,又以远低于官方的价格分流用户,破坏了视听作品市场“授权—付费—传播”的正常秩序,对个体权利与市场生态造成双重损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复杂客体要求。
三、坚守版权底线,守护创新沃土
影视作品凝聚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受法律严格保护。盗版视频的传播不仅直接侵害创作者合法权益,更会侵蚀文化产业健康生态,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技术手段更非牟利捷径,切莫因利益驱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盗版服务看似捡了“便宜”,实则变相助长侵权产业链,不利于文化的长远繁荣,还可能使自身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法官在此呼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请树立正版消费理念,自觉抵制盗版资源,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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