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涉嫌洗钱罪、虚开发票罪一案在澜沧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人民监督员、纪检监察干部等60余人到庭“零距离”观摩。
案情 校园供应商沦为犯罪“白手套”
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杜某作为食品供应、文体销售等公司、商户实际控制人和发票管理人员,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共计149万余元。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明知时任澜沧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杨某(已判决)要求其变现的“大重九”“云烟(软礼印象)”“国窖1573”“水井坊”等烟酒为受贿所得,仍协助杨某将相关烟酒转换为现金共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事实全面客观地进行举证质证,清晰构建起完整的事实证据链条,精准剖析虚开发票罪、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适用,结合教育系统行业特点,深入揭示案件背后存在的财务监管漏洞与廉政风险,强调此类行为对税收征管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及教育系统廉洁生态的多重危害,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教育课堂。
被告人杜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深刻忏悔,自愿认罪认罚。
释法 为何“买烟酒”会构成犯罪?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明知杨某交其处理的烟酒系受贿所得,仍通过支付对价“收购”的方式,使这些财物在形式上发生了“合法”转换,实质上是帮助杨某掩盖了贿赂款的非法性质,切断了其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意图让非法财富“安全”沉淀,其本质是对腐败的“二次加工”与“保驾护航”,每一笔被成功洗白的贿赂款,都意味着腐败毒瘤得以更深的隐藏。
关于洗钱罪,很多人误以为是影视剧中通过复杂金融操作转移巨额黑钱的行为,离自己很遥远,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有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行为的,均构成洗钱罪。
虚开发票罪针对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虚开发票的行为绝非简单的财务违规或企业经营、单位报账技巧,其不仅为贪污贿赂、肆意挥霍公款等腐败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直接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种行为也滋生并助长了报账“潜规则”的蔓延。
检察官指出,被告人杜某这种为获得业务而无条件满足甲方要求的经营策略实为饮鸩止渴,这不仅将企业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更从根本上损害了企业赖以长期发展的信誉基石。
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赵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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