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外卖小哥着急去送餐,结果发现轮胎没气了,便去电动车专卖店借打气筒。谁知老板跟外卖小哥要了1块钱,接着又反悔不给用了。外卖小哥认为老板存心的,与其发生了争吵。期间老板打了小哥一拳,又抡起铁锤偷袭,正好被外卖小哥的同事发现,为了保护小哥,连忙把老板给扑倒,结果导致老板手部骨折。事后老板把小哥的同事告上法庭,索赔12万,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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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男子刘某是一名外卖员,平时风里来雨里去,就是为了能够多挣一些钱,为了能尽快的把外卖送到顾客的手里,刘某几乎是分秒必争,不敢有任何的耽搁。
因为一旦外卖超时,等待他的不仅仅是顾客的差评,还有平台的罚款。
这种事情是外卖员最不愿意看到的,可刘某碰上了这件事,可比超时要严重的多。
事发当天,刘某像往常一样接到外卖单子之后,便急匆匆地向目的地赶,结果走在路上流氓感觉后轮异常的颠簸,下车一看,原来是车胎瘪了。
刘某车上并没有打气筒,这让他心急不已。正在不知道该如何办的时候,刘某发现路边就有一个电动车专卖店。
电动车专卖店里肯定会有打气筒,刘某连忙去找老板接打气筒。
店老板见刘某穿着外卖衣服很着急的样子,他却不慌不忙的表示,他店里有打气筒,不过不能白用,要给他一块钱才行。
刘某听完感到很震惊,用一下打气筒又用不坏,这老板的格局也太小了吧?
不过毕竟是求人家,刘某还是同意了。
谁知店老板却突然反悔了,给钱也不愿意借给刘某了。
翻脸比翻书还快,这让刘某心里很不爽。要是不想借可以直接说,一会同意一会不同意的,这不是拿他当猴耍了吗?
刘某于是跟店老板发生了点口角,两个人情绪都很激动,期间,店老板更是打了刘某一拳。
刘某没还手,可店老板还不解气,拿起地上的铁锤就要去砸刘某。
这一幕刚好被经过的周某看见,周某也是一名外卖员,跟刘某算得上是同事。
周某意识到,如果这一铁锤真的砸到刘某的身上,指定够刘某歇几天的了。
于是连忙冲上去,把店老板给按在了地上。
好巧不巧的是,没有防备的店老板失去平衡,铁锤刚好砸到他的手上,被砸骨折了。
事情发生后,店老板把周某告上法庭,索赔12万。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时认为,店老板要求周某赔偿的主张,前提是周某自身存在过错。
可根据双方的供述以及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法院认为周某将店老板扑倒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刘某不被伤害,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店老板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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