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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里有人投放毒鸡脖,毒死 9 只宠物狗,该定什么罪?
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给出答案 —— 被告人张某华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 4 年。
很多人疑惑:不就是毒死几只狗吗?为何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反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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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罪的核心区别:是否威胁 “公共安全”
刑法里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针对的是特定公私财物,比如砸坏别人的车、损毁私人财物,侵犯的是财产权;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核心是行为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张某华的行为看似只是毒狗,实则触碰了公共安全的红线。他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含氟乙酸钠的鸡脖。氟乙酸钠是明令禁止的剧毒鼠药,对人和动物都有致命危害。小区里有老人散步、孩子玩耍,谁都可能误食毒饵,甚至宠物误食后被人接触也可能引发危险。
这种面向不特定对象的投毒行为,早已超出单纯毁坏财物的范畴,属于对公共安全的公然漠视,这也是法院定此罪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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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毒狗不是小事,重罪认定有法可依
很多人觉得 “宠物只是财产,毒死顶多赔钱”,但法律界定的公共安全,核心是守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财产,绝非仅局限于人类,宠物作为主人的合法财产,自然也受其庇护。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不要求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定罪。
张某华投放的氟乙酸钠是剧毒物质,且投放在小区公共道路、绿化带等人员流动区域,客观上存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极大风险。即便最终只造成宠物死亡,但其行为本身已具备重罪的社会危害性。
反观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最高仅 7 年,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也判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正是法律对公共安全的严格保护。毕竟,今天毒到的是宠物,明天就可能伤及无辜路人。
三、本案的警示:公共空间绝不能成为私刑场
张某华或许是因不满宠物狗扰民而投毒,但个人恩怨绝不能凌驾于法律和公共安全之上。小区是全体居民的共同空间,即便有宠物扰民问题,也该通过物业协调、报警处理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投毒这种极端方式。
法律的正义,既保护宠物主人的财产权,更守护每个居民的公共安全。张某华的获刑,不仅是对宠物犬主人的慰藉,更是对所有漠视公共安全者的警示:
公共空间不是私人泄愤的地方,任何挑战法律底线、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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