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疑惑,明明在涉案场所里起的作用很小,为什么刑期却降不下来?其实关键在于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有人通过招募、雇佣3名以上卖淫人员,掌控场所的人、财、物,定服务方式、工作时间、收费标准和提成——比如人员是自己找的,规章制度自己定,排班自己安排,嫖资先经自己手再抽成返还,这就是典型的组织卖淫行为,要判5年以上。
但如果场地是老板的,人员是老板找的,自己只是做内勤登记、点名、安排房间,或者帮老板放风,明知场所性质还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这种情况下,如果参与程度低、获利少,还有机会争取缓刑。不过要注意,如果虽然不是老板,但给卖淫人员培训、定规章制度,或者收嫖资提成,就可能被定组织卖淫罪,风险很大。
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核心是行为是否有管理控制权。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支配性的——比如制定服务价格、安排接客排班、控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协助组织卖淫罪是辅助性的——比如开车接送、打扫场地、路口放哨。比如会所老板定每次收费500元,每天开早会训话,每单抽200元,就是组织卖淫;而用面包车接送小姐、每月领固定工资的,就是协助组织卖淫。
还有情节严重的认定,组织卖淫罪看全案卖淫人员总数,累计10人以上就算情节严重;协助组织卖淫罪要看自己具体招募或运送的人数,比如招募、运送10人以上才是情节严重,像收银、招揽嫖客这种行为,不以人数作为情节严重的直接标准。比如有个会所的老板和出资人,管理控制10名以上卖淫人员,就是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而负责收银、发手牌的,虽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不算情节严重。
另外,在共同犯罪里,组织卖淫罪的主犯是实际控制者,比如老板;从犯是基层管理者,比如店长负责培训新人但听命于老板。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犯可能是专门为多个团伙服务的人,比如开发约单APP供多个团伙使用的,而普通员工比如实习会计就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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