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是1,想是1后面的0,如果没有1,0再多也还是0。
——坤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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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第八章(17)
原文:
假如数是组合的,自当以1为先于,
但普遍性与形式若为先于,那么列数便当为先于;
因为诸1只是列数的物质材料,而数才是为之作用的形式。
解释:
如果数是组合而成的,比如2由两个组合,3由三个1组合,
那么理所当然,作为基本零件的1,应该先于由它组成的其他数存在。
通俗讲,就像盖一座房子(2)必须先得有砖头(1)才行,反之,没有砖头,一切免谈。
但是,如果普遍本质和形式更为根本、更在先,那么整个数列(作为完整的形式)就应该先于作为材料的1而存在;
柏拉图学派认为,事物的理型比构成它的材料更根本、更真实,
比如:房子的理型先于并决定了砖头该如何砌成房子,
照此逻辑,完美数列的理型,作为一个完整的形式蓝图,应该先于构成它的、作为原材料的1而存在。
因为,那些单个的1仅仅构成了数列的物质材料,
而数(完整的、作为形式的数列)才是施加于这些材料之上、使之成为某种确定事物的形式或本质。
还是以盖房子为例,数列就是完美的房子图纸,显然,图纸先于并决定了材料的用途,
所以,数列先于1。
这段文字展开了个精巧的两难困境:
如果把数看作组合物,作为零件的1当然在先,这会削弱理型的至高无上性,因为理型(比如2的理型)成了依赖更基本零件1的次要产物。
如果把数看作形式,作为完整形态的数列当然在先,但这会非常奇怪难以理解,2或3这些具体数还没有被组合出来,它们的完整形式如何独立存在,
这就像是在说,一个还没有被建筑好的完美房子先于砖头存在一样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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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在某一涵义上,直角为先于锐角,
因为直角有定限,而锐角犹未定,故于定义上为先;
在另一涵义上,则锐角为先于,因为锐角是直角部分,直角被区分则成诸锐角。
解释:
亚里士多德放下对数的直接争论,转而用直角和锐角的关系作类比,其目的是为了区分什么是更根本、更在先这个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直角比锐角更在先、更根本;
因为直角是明确、唯一的,90度,
而锐角只是一个范围,即小于90度的所有角都叫锐角,它本身是不确定的,
由于在锐角的定义中有小于90度,那么直角必然是先于锐角的。
在另一种意义上说,锐角反而为先,更根本,因为锐角是构成直角的组成部分,如果把一个直角分割,得到的是两个锐角。
我们可以将锐角比作砖头,直角相当于用锐角砌成的一面墙,
从这个角度看,砖头(锐角)比墙(直角)更根本,更在先,因为没有砖头,就没有墙。
显然,直角在先,对应的是数列(形式)在先;锐角在先,则对应1(材料)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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