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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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当事人一审后未上诉直接申请再审的,法院会受理吗?》一文中写到,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通常会被驳回。
那么,如果当事人上诉但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后申请再审的,法院会审查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贾某诉鲍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法院认为:
贾某系以鲍某、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房票”对有关债务担保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在法律性质上,贾某主张的鲍某、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房票”行为,为以房屋买卖作为有关债务的担保。综合本案事实及有关规定,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1.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民法原理,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具有附属性,附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
本案贾某主张鲍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需首先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综合本案证据、调查及庭审笔录,本案借款时各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一审庭审时关某曾出庭作证,各方均认可其为案涉借款债务人。但根据一审卷宗中,公安机关出具的收条以及一审办案人员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所作调查笔录记载,关某所欠于某的借款为100万元,业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上缴财政。
故一审、二审法院在案涉借款的借款合同关系不明、尚欠借款数额不清的情形下,即认定“贾某通过于某把现金178万元借给关某,鲍某用某房地产公司时代新居项目部在建楼房四套作担保,可确认贾某与鲍某、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担保关系”,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2.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除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外,其他担保合同,债权人、担保人对主债权欠款金额、担保责任方式等存在争议,债权人通过诉讼实现债权时,主债务人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贾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鲍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一审并未依法追加主债务人关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
此外,对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不应予以受理。对鲍某的再审申请,应充分考虑鲍某提出上诉,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被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的实际情况。对原判存在的原则性错误,应依法在再审审查中予以处理,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后申请再审的,法院对针对生效一审判决的申请应予审查,这是程序性质与权利救济的双重要求。建议当事人明确再审诉求指向,针对一审判决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再审事由,同时把握法定时限与程序衔接;复杂场景下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诉求错误或证据不足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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