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通过散布虚假或误导信息,以达到贬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及利益的行为。
网友咨询: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余兰律师解答:
1、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损,给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虚伪事实既包括毫无事实根据的虚假言论,也包括对客观事实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不客观的陈述。
2、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
主要表现形式: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等形式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竞争对手商品质量问题;虚假投诉等。正当行使监督权力,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对该投诉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不当的宣传和散布,未造成市场主体声誉受到贬损后果的,不属于商业诋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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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兰律师补充: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属于当前非常热门的新型经济形态。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时仍需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随意发表相关评论,特别是涉及同业竞争关系的对象时,更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
余兰律师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先后在司法机关、企业、律所工作,律师经验成长于大所,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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