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津云新闻19日报道,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4年10月15日,曹某入职上海某有限公司任会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当月15日至31日出勤13天。
2024年11月1日,曹某9时到岗,10时17分暂离,中午返回;2日至3日为法定休息日。11月4日8时58分,曹某以妻子孕37周需陪护申请10天陪产假(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条件男方可享该假期),公司当即拒批,9时06分以其11月1日 “旷工” 为由解约。11月5日曹某补交书面假条,公司以不符合规定拒绝,并告知已解约。
2024年12月9日,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2024 年10月15日至11月13日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025年1月16日,仲裁裁决公司支付10月工资 4781.61元、11月1日工资59元,驳回其他请求。曹某不服诉至法院,公司已履行裁决付款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某11月1日确有到岗记录,公司主张其旷工不成立;公司称曹某11月4日亦旷工,但解约通知未提及该事由,法院不予审查。同时,公司未举证证明据以解约的员工管理条例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劳动合同法》第四规定,此类制度需经职工讨论、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亦无证据显示曹某存在 “旷工2天” 的行为。据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按《劳动合同法》标准(工作不满六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经济补偿,违法解除赔偿金为补偿的二倍),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驳回曹某其他诉求。
某公司上诉称,曹某 “借陪产不劳而获”“教唆员工留证”“擅自取走人事资料”,且 “员工双休日工作属常态”,解约正当。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查明一审事实无误。
二审法院指出,曹某11月1日到岗、2日至3日为休息日,公司4日即以旷工为由解约,即便按其所述制度,也未达“旷工2天” 的辞退条件;公司以主观推测抗辩,且 “双休日工作属常态” 的观点与法律规定相悖。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来源:津云新闻
一审:刘双昀
二审:陈佳婧
三审:杨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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