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北京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证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芦璇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芦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7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芦璇先后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3年7月2日至2023年1月4日,芦璇使用其母亲瞿某华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27,731,658.64元,盈利181,275.50元。
芦璇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芦璇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芦璇违法所得181,275.50元,并处以180,000元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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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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