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杭州千岛湖泛舟酒业有限公司因对商品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被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并没收相关产品,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10月28日。
根据处罚决定书(淳市监处罚﹝2025﹞199号),该公司在其生产的“启江山活氢酒”外包装上宣称具有“利湿去浊、祛风除痹、解毒散瘀”等功效,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同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 没收“启江山活氢酒”6瓶;2.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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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杭州千岛湖泛舟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04-25,法定代表人为范必钊,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27MA2KFRJPXE,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里商乡大千古街商务中心11栋1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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