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抵押贷款,离婚后男方父母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提交了借条,内容为:双方因购买房屋无力归还房贷,向男方父母借款。女方认为转账是赠与而非借款,男方父母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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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小李与小张结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抵押贷款。2018年至2020年间,小张父母向小张银行账户转账十二笔,共计10万元,其中有九笔共计8万元在转账时备注“借母亲钱还房贷”,两笔备注“母亲帮忙还房贷”,另一笔无备注。
后小李小张感情不和,2019年小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该判决于2020年6月生效。2021年,小张在外省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小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小张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本案所涉借条,借条内容为:小李、小张因购买房屋后无力归还房贷,向小张父母借款10万元,年利率24%。本案审理过程中,小张认可其父母全部诉请,小李不认可全部诉请,认为小张父母转账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十二笔款项的性质认定。
首先要认定的是小张单方出具的借条对小李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借条的出具日期恰值小李、小张离婚诉讼中,此时,小张与其父母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与小李的利益相悖,不能简单地以小张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来确认借贷关系存在,小张父母应当就其主张进一步举证。从借条来看,该借条未经小李签字,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关于小张是否在书写借条时告知过小李,小张表示记不清,明确告知小李借条是在2021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且借条是作为补充证据提交。但小李小张在2019年至2022年间发生多起诉讼,如此重要的证据直至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作为证据补充提交,并且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小张单方出具的借条,不足以认定系小李的共同意思表示,对小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十二笔款项中,备注“母亲帮忙还房贷”和无备注的三笔共计2万元,无借贷之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赠与。另九笔,转账凭证中均明确表明系借钱还房贷,结合金额、转账时间、转账账户系小张还房贷账户以及小张收入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并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九笔应认定为借款,属于小李小张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清偿。鉴于小张认可其父母的全部诉请,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应判决准予其对父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小张归还其父母10万元本金及利息,小李对其中的8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治建议
大中城市的高房价以及高离婚率,导致夫妻离婚期间,一方父母起诉夫妻归还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该类案件名义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纠纷,实际上属夫妻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利益之争,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此,对于父母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应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
第一,夫妻一方认可借款并不当然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就一般借贷而言,债权人只需证明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此类案件,原、被告双方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在夫妻关系恶化进入离婚诉讼时,父母与子女往往试图以补写借条的方式,将父母的出资“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故此类案件虽有借条和款项交付,仍应审慎认定借贷关系,父母作为债权人仍应就其与子女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若借条无借款人配偶签字,不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知情或者父母进行过催讨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对借贷关系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基于亲情,父母在子女结婚后给付钱款,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赠与。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等高额生活成本,父母为了让子女生活得更好往往愿意出资为子女改善生活。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因此,由主张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举证责任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
第三,夫妻一方认可借款的可作为其个人债务予以清偿。己方子女作为其父母的家庭利益共同体,为了追求其家庭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认可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若最终父母无法就与夫妻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举证时,对于己方子女认可其父母诉讼主张,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可作为其个人债务,判决准予其对父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不仅关系到个人,同时也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家和方能万事兴。对此,建议如下:
1.为人子女的,应当培养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体谅父母,知恩图报,孝亲敬老。子女迫于经济压力确实需要父母资助时,可以积极主动明确钱款性质,避免对父母一味索取;婚姻中,以独立奋发和有担当的姿态承担起家庭责任,以自身人格魅力维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而非靠父母的外力支持。作为配偶,也应易地而处,相互尊重和孝敬对方父母,共同为小家庭的和谐美满而努力。
2.父母出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性质,确属借款的,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和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有助于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即便出借人碍于情面,未能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或者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的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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