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客汽车顺便拉点货,是很多小商户的日常。然而,一场意外交通事故后,这个“日常操作”却成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商业险的理由。2025年11月19日,由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王小红律师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二审改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判令其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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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突发: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引发诉讼官司
2024年1月3日,匡某宏、匡某侠之父匡某某驾驶电动车,与张某松所有、并由其雇员胡某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匡某某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胡某攀因“驾驶载客汽车装载货物超过规定总质量”,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涉事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车辆本为载客用途,却用来运货,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符合商业险免责条款,因此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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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判定车主张某松个人需承担185000余元的赔偿。张某松不服判决,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王小红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破局:紧扣“一分钟投保”,主张免责条款无效
案件二审的上诉焦点,落在了“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上。
张绍明、王小红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抓住了保险投保流程中的关键瑕疵。他们指出,本案为电子投保,流程极快。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视频显示,从进入投保页面到完成签字,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两位律师认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投保人难以充分阅读和理解复杂的免责条款,这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并未尽到真正的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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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改判: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保险公司须赔付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充分采纳了张绍明、王小红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尽管合同中免责条款已加粗,并且有张某松的电子签名,但结合不足一分钟的短暂投保过程,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就“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这一专业概念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了清晰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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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一是撤销一审中由张某松个人承担赔偿的判决;二是改判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1,640.8元。
案件启示:投保不能流于形式,免责必须特别提示
本案的成功改判,离不开代理律师对电子投保流程和保险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王小红律师通过深入剖析,将“一分钟投保”这一客观事实转化为论证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有力论据,其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成功避免了当事人承担本不应由其负担的巨额赔偿,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判决也对规范电子投保行为具有重要启示,明确了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格式条款已加粗”和“有客户签名”作为已尽说明义务的挡箭牌,必须确保客户对关键条款的充分知情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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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王小红律师说,本案虽为个案,但其判决结果对全国保险行业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随着电子投保全面普及,便捷性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为代价。本案的二审成功改判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不公的巨额损失,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电子投保的合规底线: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必须是实质性的、能被消费者真正理解的,而非流于形式的“勾选”和“签名”。(彭晓艳、张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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