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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为军(方天8 A为18A之误),D为师,B为旅(1B-7B分别为滇黔绥靖公署步兵第1-第7旅),BS为独立旅,N为新编(N200为N20D、 N8D为 N18D之误),预为预备,暂为暂编,补为补训处,补总为补训总处。
注2:1940年春,军事委员会决定以军为单位,将配属管区重新划分。其基本原则是:晋绥部队及甘宁军由各该省补充;滇军由滇军区补充;粤桂军由粤桂两军区补充;川军由川军区补充;战区各部队由附近军区补充;按管区人口适宜配属,平均每80万人口的地方划为一个师管区,配属给一个军,各军派遣干部,协助管区组织训练国民兵。
1941年10月,随着兵役体制改革,管区配属也随之进行调整。以每一师管区配属一个军为原则,各配属军的缺额,由相应师管区优先补充,各补训处亦配属固定师管区征补,此外并控制若干师管区作特种部队及紧急补充之用。
注3:表中未配属野战军及补训处的师管区即为由军政部控制作特种部队及紧急补充之用。
注4:随着部队调动等因素,一些军的配属管区亦相应作了调整,如第74军配属管区很快由浙江金衢师管区调整为贵州镇独师管区,第21军由四川永荣师管区调整为金衢师管区,第4军由贵州镇独师管区调整为江西赣南师管区。
1943年后,尤其是豫湘桂会战后,因战事关系,沦陷师管区不断裁撤,配属师管区不敷分配,因此有的师管区要配属两个甚至三个军。如贵州遵务师管区一度配属第5、第8两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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