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火车站等重点交通枢纽场站客流量大、外地乘客多、运单总价较高,极易滋生揽客、拒载等违规行为,市交通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出租汽车违规运营行为,重点场站客运秩序显著改善,但个别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出租(网约)车业务(以下简称“非从业”)的违规人员,试图以隐形变异手段避免高额处罚、降低违法违规成本,严重扰乱重点场站地区市场经营秩序,侵害合规运营驾驶员及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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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非从业治理与场站其他治理措施过罚相当、有机衔接,市交通执法总队坚持依法执法、违法必究、场站从严、效果为王,自2025年12月1日起将在重点场站区域,对非从业违规行为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01
仅有非从业行为无其他违规行为
属地交通执法部门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划分的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在检查中首次发现且未载客的,责令非从业人员改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在取得合法资质前不再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免予处罚;
检查发现非从业载客或被群众多次举报查实非从业违规的,给予罚款500元;
第二次及以后被检查发现非从业载客的,给予其2000元及以下罚款。
0 2
非从业运营伴随拒载、揽客、不按秩序排队等其他违规行为
属地交通执法部门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划分的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每次给予非从业人员罚款2000元。
0 3
将运营车辆交给非从业人员运营的违规行为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将运营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属地交通执法部门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划分的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首次给予出租汽车驾驶员罚款100元,第二次及以后给予其500元及以上罚款。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组织将运营车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属地交通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划分的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首次给予经营者、服务组织罚款200元,第二次及以后给予其500元及以上罚款。
来源 | 津门交通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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