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小孩,
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不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对孩子的行为不再承担责任?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并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并生育有小王,两人于2012年离婚,小王一直随其母亲张某生活。2024年,17岁的小王与他人相约,由小王开车出去玩,最后因车速过快撞到路边路坡,导致事故发生。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小王无证超速驾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车上其他乘客要求小王及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赔偿损失,随后把小王及其父母诉至法院。小王父亲则认为,自己与小王母亲离婚已经十多年了,小王平时跟随其母亲生活。小王引发的这次事故,主要是因为其母亲没有履行好监管责任,自己应当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和王某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权,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小王一直随其母亲共同生活,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履行监护责任,小王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后小王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的天然责任,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夫妻离婚,这种义务也不会因此免除。如果允许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未直接抚养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那么这一方可能会对子女的行为不管不顾,导致监护职责的缺失。共同担责的规定就像一面高悬的警钟,时刻提醒着离异的父母双方,无论是否与子女生活在一起,都要关注子女的成长,教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子女闯祸,同时也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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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何盛琨
2025年第163期之一
总第18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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