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74岁老太曾某某,因为一捆柴火的归属纠纷,把同村73岁邻居活活砸死,还藏尸掩埋、事后淡定串门误导寻人。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本案最近开庭,被告刚好满75岁,很多网友质疑,难道高龄就能成为免死金牌?今天我们聊聊被告人的年龄是否会影响量刑?司法将如何平衡情理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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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明确,这起案件的罪名认定毫无悬念,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作案过程来看,曾某某不是一时冲动的过激行为,先是推倒被害人,坐压腹部控制双手,再用石头连续猛砸太阳穴十余次,直到对方死亡,之后还两次转移尸体掩埋,甚至顺手搬走了争执的柴火。这种有预谋、有控制、有致命打击的行为,再加上事后冷静掩盖罪行,是符合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致命行为的构成要件。更关键的是,司法鉴定已经确认她没有精神疾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老糊涂免责的可能。
大家最关心的是75岁是否免死,法律其实针对老人留了余地对的。《刑法》第49条确实规定,75周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个重要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那什么是特别残忍手段?结合司法实践,对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不能泛化,一般理解应当是给被害人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公众心理上难以接受的作案手段,比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不能认为只要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属于手段特别残忍。像本案中连续攻击要害部位、杀人后藏尸掩盖的行为,跟之前2014年辽宁高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很相似,该案也是75岁被告人用其栽种的柳树棒击打被害人头面部数下,致被害人头面部损伤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最后重审二审依法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本案很有可能最后不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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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女儿说年龄大不是免死金牌,这话完全符合法律精神。从生理角度看,高龄老人的人身危险性通常降低,社会防卫必要性减弱,因此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体现了法律的人伦关怀。但由于犯罪人主观恶性极大,仍可适用死刑,以平衡恤老与惩恶的关系,实现个案正义。
再看量刑的平衡,法理上要考虑年龄,情理上更要顾及被害人的权益。曾某某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人生命,还让被害人家庭承受巨大痛苦,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和赔偿,完全合情合法。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高龄恶性杀人案,比如之前江苏84岁老人杀妻案,就因手段残忍被判无期徒刑,并非一律从轻。本案中,藏尸、误导他人、事后毫无悔意等情节,都会成为量刑的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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