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入住酒店后,半夜醉酒爬窗,结果意外坠亡。对此,酒店要担责吗?男子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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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梁某与朋友入住某酒店别墅度假村。当晚,梁某与朋友饮酒。次日凌晨3时许,梁某从二楼房间窗户爬出玻璃平台,随后跌落至一楼地面,直到当天上午10时许,酒店人员发现梁某后将其送至医院。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梁某父母以酒店未尽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酒店对梁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窗户作为通风采光设施,属公众常识,窗外玻璃平台非开放性活动空间,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窗户并未强制要求需设防护栏杆。本案中,梁某入住的是独立别墅,四周有栅栏、围墙,属私人活动区域。酒店无法随意进入或频繁巡查。此外,梁某半夜爬窗,已超出酒店合理预见范围。酒店日间巡查时,发现梁某即送医,已尽及时救助义务。
为此,梁某的死亡与酒店不存在因果关系,酒店不存在违反安保义务情形,无需对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父母诉讼请求。
梁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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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法官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以“合理预见”为边界,即只有在其对危险源具有可控性且能预见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无法预见亦无法控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梁某酒后自行攀爬窗户的危险行为,损害结果已超出其合理预见范围,故梁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为此提醒,经营者应定期排查场所隐患,在可预见范围内切实履行安保义务;消费者亦应敬畏规则、量力而行,切勿自陷风险,否则损害发生须自行担责。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符丽云、周舟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广州日报新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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