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网友咨询:
怎么判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王洪武律师解答: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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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武律师补充:
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债务人信息;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王洪武律师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近三十年,成都市优秀律师。在诉讼、仲裁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精通各种法律文书写作、熟悉整个法律诉讼程序,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办案风格极为细腻,特别擅长于复杂、疑难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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