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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月子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只支持退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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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01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底,即将迎来宝宝的阿溪(化名),为产后能得到专业护理,选择了当地一家月子中心。同年12月26日,阿溪与月子中心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购买“天使呵护”月子护理套餐,服务期限为2025年2月14日至3月12日,套餐总费用1.2万元。
合同明确约定,阿溪需在签约当日支付5000元定金,剩余7000元在入住当天一次性缴清;若因月子中心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需无条件无息退还阿溪已交款项。当天,阿溪按约支付5000元,月子中心出具收据,注明“收到阿溪‘天使呵护’套餐定金5000元,入住补齐尾款7000元”。
2025年1月31日,阿溪顺利分娩。她第一时间联系月子中心,告知对方将按合同约定时间入住。可是,月子中心却突然告知阿溪,目前无法提供服务,让她先在家休养,等春节过后再安排入住。刚经历生产的阿溪急需专业照料,当即拒绝月子中心的提议。
随后,阿溪多次与月子中心沟通,要求对方要么按约提供服务,要么退还她已交的5000元定金。经过反复协商,月子中心口头同意退款,此后却以“财务审批”“负责人不在”等理由拖延退款。2025年4月,阿溪将月子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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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02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溪与月子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阿溪按约支付5000元定金,月子中心却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服务,且在双方协商一致退款后,仍未履行退款义务,上述事实有阿溪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指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月子中心是否应双倍返还阿溪定金1万元?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该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2万元,法定定金上限应为2400元(1.2万元×20%)。阿溪支付的5000元中,超出2400元的2600元不具备定金效力,应视为预先支付的服务费。
关于是否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载明5000元为“定金”,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月子中心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月子中心需无息退还阿溪所交款项”,并未约定违约时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此外,阿溪在庭审中承认,签订合同时及后续协商退款时,双方均未提及双倍返还定金事宜,因此无法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要求月子中心双倍返还。月子中心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阿溪已交的全部费用5000元。阿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钦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月子中心返还阿溪5000元;驳回阿溪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阿溪支付的5000元虽被称为“定金”,但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且合同未约定双倍返还条款,因此法院仅支持返还全额费用,未支持双倍返还诉求。
为规避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选择月子中心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核查机构资质,拒绝“无证经营”。二是细化合同条款,明确权责边界。三是留存证据,做好维权准备。四是把握时间节点,及时依法维权。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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