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建厂申请书》给镇政府,镇里却逾期答复称暂缓办理涉案地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逾期的理由是“门卫存在人员变动,工作交接不及时”,那么暂缓办理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在河北省S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申请在其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厂房,却被镇政府答复“暂缓办理”规划许可,也就是对其申请不予批准。
那么,镇政府因何作出这样的答复呢?委托人究竟是否与村委会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呢?市中院在二审中将会给出怎样的终审裁判呢?
【曾遭违法强制拆除,想再盖回去可不那么简单】
委托人张先生于2010年12月通过与毛先生签订《房产出让协议书》合法取得了河北省S市某村的房屋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达7000余平方米。
然而此后张先生却与毛先生和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及土地产生民事纠纷,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张先生所有。
2022年8月,张先生的涉案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市中院于2025年9月终审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4年1月,张先生向镇政府邮寄《建厂申请书》,申请在涉案土地上重新建房所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在签收后直至2024年4月才作出《答复》,称因“门卫存在人员变动,工作交接不及时”导致其未能及时收到申请书,后经当事人向区司法局申请方才得知该份申请的存在。
镇政府在这份迟到的答复中强调,经调查询问得知村委会及某有限公司仍与张先生就该地块权属存在争议,经征求村委会意见后暂缓办理该地块相关手续,待争议解决后将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也就是说,镇政府明确答复对张先生的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办理。于是,张先生向河北省S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所作书面答复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镇政府的“存在土地权属争议”说到底能不能站得住脚呢?
![]()
【民事纠纷终审判决早在7年前已作出,不予办理规划许可需举证】
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镇政府强调就涉案地块的权属历史沿革而言,被上诉人张先生依法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其也就没有资格申请在此建厂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指出村委会不同意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已就相关案件向市中院提出审判监督。在此复杂的背景下,镇政府作出涉案书面答复“暂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不应被撤销重作。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则指出本案中牵涉涉案土地及房屋权属的民事裁判已明确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判给被上诉人张先生,张先生依法有权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所谓“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暂缓办理”答复显然应予撤销。
简言之,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不能单凭某一方当事人的“想当然”,而是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判定。而本案中,既有的生效民事裁判就是对查清案情最有力的依据,是不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观去否定的。
【案件结果】
2025年9月2日,河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01行终31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终审判决驳回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也展现了在明律师办理此类“民行交叉”案件的经验和能力。(王小明/文)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