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受托人收取“请托费”,通过非正常途径帮他人实现利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后,应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财产返还及责任承担,但该规则仅适用于违背公序良俗情形,不得扩大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形。
争议焦点
1. 基于不法请托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2. 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的,法院应支持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还是不予返还?
3. 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是否适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形?
裁判意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均为保险行业从业者,申请人因想退保获更高金额,向被申请人支付4万元“请托费”,委托其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全额退保,后未成功遂诉请返还。法院认为,双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案涉委托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应返还财产,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判令被申请人返还4万元,但驳回申请人的利息主张。同时明确,该裁判规则仅适用于违背公序良俗情形,若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如赌债、购买证件等),不适用此规则。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不法原因给付的裁判边界,明确区分“违背公序良俗”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不同处理路径。既遵循《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基本规则,又通过过错责任划分彰显对不法请托行为的否定评价,既避免不法受领人不当获利,也不纵容请托人的不法行为,平衡了法律评价与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法律评析
一、不法请托行为的效力认定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非法请托行为通过规避正常程序谋求不正当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本质上违背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无效。本案中,双方明知退保需通过正规渠道,仍约定以非正常方式办理,该行为符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院的效力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需兼顾公平与价值导向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确立了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法院未因请托行为不法就一概驳回返还请求,也未忽视请托人的过错,而是判令返还本金、驳回利息主张,既避免被申请人无偿占有他人财产,又让请托人承担相应过错后果,实现了“不让不法者获利,也不让过错者完全免责”的价值平衡,契合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
三、裁判规则的适用范围需严格限定防扩大化
本案裁判规则的适用前提是仅违背公序良俗,若行为同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如赌资支付、购买驾驶证等),则应遵循“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驳回返还请求。这一区分既尊重了法律的不同效力层级,又防止裁判规则滥用导致的道德风险,维护了法律底线与社会伦理秩序,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审慎性与精准性。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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