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再就业,合同期满次日受伤该谁来担责?近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退休老人再就业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即使劳务合同期满,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5万余元。
2023年7月1日,徐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受一家物业公司雇佣,为一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协议期至2024年6月29日。
不料,去年6月30日16时40分左右,徐某手提塑料袋经过小区楼下步梯旁的斜坡时,摔倒受伤,致十级伤残。物业公司以双方劳务合同期限届满,徐某并非在为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徐某告上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6万元。
因徐某受伤时的监控录像已被覆盖,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承办法官先后通过前往该小区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勘察、走访小区住户、调取物业档案等方式展开调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务合同期限虽已届满,但是否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应当结合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中,徐某受伤时间、地点、行为外观与该物业保洁人员上下班时间、范围、内容相吻合,结合该物业支付徐某工资、重新雇请保洁人员的时间等情况,承办法官最终认定徐某受伤当天仍是在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务,并依法判决由物业公司在过错责任范围内,对徐某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5万余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徐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参加工作,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可以作为认定劳务合同关系的依据,但书面合同并非唯一标准,是否构成劳务合同关系,仍应从双方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来进行认定。
法官提醒:劳务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提前续签合同,全面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工资发放、及时救助等义务,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 通讯员 谢佳 王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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