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曾是资本市场备受追捧的“国企改革标兵”;它,如今是证监会严打财务造假的“反面教材”。从百亿市值到强制退市,ST高鸿用十年时间上演了一出现实版“皇帝的新装”。
“2025年11月3日晚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ST高鸿,证券代码:000851)发布重磅公告,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这家深陷财务造假与欺诈发行漩涡的上市公司,最终以“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方式,为其长达9年的资本市场造假闹剧画上句号。值得注意的是,因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ST高鸿将跳过退市整理期,在15个交易日内直接摘牌。”一、 案情回溯:十年造假的惊人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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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跳过退市整理期”:析*ST高鸿强制退市
首先,对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ST高鸿)被强制退市一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本案中,*ST高鸿触及的是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强制退市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交易类强制退市:主要关注股票的市场交易表现。
2. 财务类强制退市:关注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
3. 规范类强制退市: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治理结构等合规情况。
4.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法行为。
*ST高鸿本次直接触发的属于第一类——交易类强制退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的规定,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一旦满足条件,交易所即应启动退市程序。
其次,本次退市程序的特殊性:“跳过退市整理期”。一般对于财务类、规范类退市,公司股票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通常会进入为期15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股票仍可交易,代码通常变更为“高鸿退”等,给予投资者最后的交易机会。
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5条:“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不设退市整理期。”
这一设计体现了监管效率和对市场风险的快速出清。由于股价持续低于1元已是市场充分博弈的结果,再设整理期意义不大,且可能增加不必要的市场炒作和风险。直接摘牌有助于迅速将问题公司清出市场,保护投资者免受进一步损失。
三、法律定性:财务造假的“全链条”违法分析
从律师视角看,ST高鸿案并非简单的会计差错,而是触犯了证券法律法规的“全链条”违法行为。其中三大核心造假手法:
1. 虚构业务,虚增收入:通过伪造业务合同、资金流水、物流单据等方式,无中生有地制造交易。在2015年的一份业务合同中,高鸿公司声称向某客户销售了大量IT设备,但调查发现,该客户实际为空壳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对此业务完全不知情。仅2014年至2016年间,高鸿公司就通过虚构与部分客户的业务,累计虚增收入达到数亿元。
2. 成本造假,虚增利润:在虚增收入的同时,通过虚构采购、虚减成本等方式,配合收入造假,最终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这种“一条龙”式的造假,使得财务报表看起来更加“合理”。
3.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将实质性的关联方交易,通过过桥公司、代持等手段,伪装成非关联交易,从而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并借此进行利益输送。比如某笔数千万元的资金,经查明最终流向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企业,但在报表中却被包装成一笔普通的采购业务。
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辩护视角:财务造假案件的风险边界
1. 责任主体的区分
从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角度来说,需要明确区分是公司整体行为,还是部分高管个人行为。对于未参与决策、不知情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争取免责。从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角度来说:对于挂名但未实际参与经营的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其责任认定存在辩护空间。
2. 会计判断与财务造假的界限
对于某些涉及会计估计的交易(如坏账计提比例、存货跌价准备等),是否存在合理的职业判断空间,是区分故意造假与判断失误的关键。而某些错报金额是否达到“重大性”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的重要门槛。
3. 处罚幅度与整改态度
公司在事发后是否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是否积极回购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这些整改态度直接影响处罚幅度。同时,是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也是量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投资者维权:权利与救济途径
对于因ST高鸿财务造假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法律提供了明确的维权路径。
1. 索赔条件
买入时间:在造假行为实施后至真相揭露前买入ST高鸿股票。
卖出时间:在造假行为被揭露后,因股价下跌遭受损失。
损失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
2. 证据准备
身份证明文件;
加盖券商业务章的交易对账单;
证券账户信息证明。
六、事件后续:影响与展望
民事索赔层面,随着行政处罚的落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已可以依法启动诉讼程序,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提起民事索赔。
刑事风险层面,由于案件性质恶劣,不排除后续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介入,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七、结语
ST高鸿案绝非个例,它是A股市场部分公司“重包装、轻实质”发展模式的缩影。此案给我们带来三重警示:
1、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造假不再是“罚酒三杯”的儿戏。新《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长牙”利器,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的刑期上限,都意味着违法的成本已远超收益。
2、对于中介机构而言,“看门人”责任重于泰山。此案也必然引发对相关审计、保荐等中介机构的追问。同时,随着“连带责任”的判例逐渐增多,浑水摸鱼的时代已经结束,勤勉尽责是唯一的生存法则。此案也必然引发对相关审计、保荐等中介机构的追问。
3、对于投资者而言,迷信“国资背景”、“明星企业”的时代应该过去了。唯有保持理性判断,提高对财务信息的甄别能力,并在权利受损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真正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当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当谎言揭穿,方显法律威严。
作者简介:
王科栋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注于证券犯罪、金融犯罪辩护及刑事合规业务,擅长证券犯罪行刑衔接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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