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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1月18日电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通世纪”)11月18日盘后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1)粤01刑初274号】。
据公告,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许冠群犯合同诈骗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刑事判决书》。
根据《刑事判决书》【(2021)粤01刑初274号】,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许冠群在同案人签订、履行资产并购协议过程中,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公司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的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被害单位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造成被害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广州中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冠群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冠群在广州中院审理期间脱逃,且归案后拒不认罪,应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许冠群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冠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冠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宜通世纪;追缴不足,责令被告人许冠群退赔。
宜通世纪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为被害单位,目前获悉被告已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宜通世纪于2001年10月9日成立,2012年4月25日在创业版上市。公司主要为电信运营商和设备厂家提供包括核心网、无线网、传输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网络工程建设、维护、优化等技术服务,并提供一体化、全方位的业务支撑与IT应用的系统解决方案。
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宜通世纪实现营业收入16.94亿元,同比减少5.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9.25万元,同比减少86.05%。
二级市场上,宜通世纪18日收跌1.6%报6.15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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