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霄、石囡律师成功代理“法人人格纵向与横向双重否认”案件,实现债权全面清偿
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朱元霄、石囡律师代理的一起法人人格否认案件获得全面胜诉。法院在本案中成功认定“公司法人人格纵向与横向双重穿透”,并判决债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对债务人公司所欠上千万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力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一、案情研判与破局思路
本案中,B公司长期拖欠委托人A公司货款高达上千万元,但因B公司自身清偿能力不足,委托人一度未启动诉讼程序。朱元霄、石囡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案情梳理与法律分析,敏锐识别出本案不仅可向B公司主张货款,更具备追究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C公司法律责任的空间。
基于《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最新规定,律师团队提出“纵向否认+横向否认”双重追责路径:纵向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横向扩展至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从而为委托人构建了更为立体的债权实现方案。该专业判断与策略设计,最终促成委托人决定正式提起诉讼。
二、专业推进与胜诉成果
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收集与法律论证成为关键挑战。在证据方面,代理律师依据已有线索,成功申请法院调取B、C公司之间的银行账户流水,获取了证实两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的关键证据。在法律论证层面,律师团队不仅通过公开渠道及相关书证夯实了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身份,更基于本案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当地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法人人格横向否认”的诉讼案件,因此代理律师系统梳理了相关理论观点与裁判案例,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充分法理与实务支持,有效化解了法官在裁判中的认定顾虑。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应对B公司法人人格实施纵向与横向双重否认,判决B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C公司,对B公司所欠A公司的全部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委托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金额均获法院全部支持,无一驳回,实现了债权的高效、全面回收。
三、典型意义与制度价值
“法人人格横向否认”系《新公司法》新增的重要内容,旨在规制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通过控制多家关联企业逃避债务的行为,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系律师团队在新法实施后代理的第二起法人人格横向否认案件。首案中,债务人在首次开庭后即主动提出调解并全额清偿债务;本案则进一步通过判决形式确立了“纵向+横向”双重穿透的裁判规则,成为新法背景下又一代表性案例。两案连续取得成功,不仅彰显了律师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凸显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积极效果—有效遏制逃债行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诚信与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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