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铁山 赵家辉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合作展现出较强的发展势头。尤其是,近年来乌政府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出台了一系列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因此,有必要系统研究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发展现状、投资环境及风险,以便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开拓乌兹别克斯坦市场提供对策建议。
一、乌兹别克斯坦新能源汽车市场及中国企业发展现状
(一)乌兹别克斯坦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乌兹别克斯坦位于中亚地区,国土面积44.8万平方公里左右,共分为12个州、一个自治共和国和一个直辖市,2024年人口约为3700万人,人口密度为中亚五国之首。乌兹别克斯坦继承了前苏联一部分工业基础,是中亚五国中最早发展汽车产业的国家,也是该地区汽车产业链条最为成熟的国家。汽车产业是乌兹别克斯坦工业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了减少碳排放,促进能源结构转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推动新能源发展。政府通过减免新能源电动车的进口关税和提供购车补贴,降低了购车成本,激发了市场需求,还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充电桩项目。在政策支持下,乌新能源汽车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
(二)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发展现状
2022年,中国的比亚迪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吉扎克州合资成立了比亚迪乌兹别克斯坦工厂,后又在乌开设了10家销售及服务中心,成为该地区最畅销的中国汽车品牌。2023年9月,乌贸易部与比亚迪签署了《在乌兹别克斯坦生产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及其零部件投资协议》。据乌政府数据,2023年比亚迪乌兹别克斯坦公司实现营业额3.39万亿苏姆(约19.62亿元人民币),成为乌排名第15的贸易类企业。下一步,比亚迪将继续扩大在乌的生产规模,提升产能,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同时,还将加大研发投入,与乌本土企业共同研发和生产更适合当地市场的新能源汽车,培养当地人才,增设销售和服务网点,积极参与国际新能源汽车领域交流活动,提升品牌形象,扩大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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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
(一)政治法律环境
第一,近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19年,乌批准了《2019至2030年乌向绿色经济过渡战略》,旨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发展电气化交通。乌对进口电动汽车免征关税和消费税,计划在2030年1月1日前在乌生产的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免收回收费,并决定制定电动汽车充电站网络建设计划。
第二,乌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重要参与国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乌驻广州总领事馆与广州汽车行业协会联合举办“一带一路”论坛,旨在加强汽车领域合作并探索中亚汽车产业新机遇,有助于推动汽车产业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
第三,乌政府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要求在国际道路和国道沿线新设商业中心、娱乐中心、加油站、酒店等均需配备汽车充电桩,否则政府将不予批准建设。2024年底,乌全国范围内完成新增2500个充电桩。
(二)经济环境
一是经济贸易持续稳定增长。乌经济保持稳定增长,2024年外贸总额659.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8%。中国依然为乌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和最大进口来源国。
二是劳动力充足且成本优势显著。乌劳动人口为1426.99万人,且人口结构呈年轻化,将来会提供充沛的劳动力。劳动力成本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是汽车消费潜力强,市场空间大。2024年共进口电动汽车24095辆,其中超过99%的来自中国。鉴于乌的人口结构年轻化和经济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既满足年轻人对智能化电动汽车的需要,又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需求。
(三)社会自然环境
一是地理和区位优势显著。乌位于中亚腹地,地处欧亚大陆的十字路口,具有地理位置优势。东西方贸易路线交汇于此,连接欧洲、亚洲和中东等各大经济体,有助于企业对市场需求做出快速响应,节约交付时间和物流成本。
二是汽车相关产业原材料资源丰富。乌富有多种稀有金属,例如:锂、钴、镍等元素是制造电动汽车电池的重要材料,为电池生产提供了原料保障,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业链稳定性。乌大部分地区日照时间长,适合太阳能发电,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重要的清洁能源支持,有助于推动电动汽车普及和使用。
三是中乌两国文化持续交流互通。2024年中乌国际友好邦交文旅企业高访团的到访,标志着文化旅游领域合作深入,促进民心相通。乌总统访华进一步推动两国关系升级。这些文化交流活动不仅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也为更广泛领域合作奠定基础。
(四)技术环境
一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乌市场的技术优势与其市场潜力相结合,为双方带来显著发展机遇。乌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支持政策,与中国企业在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领域的领先地位相得益彰。中国完善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有助于乌汽车产业快速发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二是中国企业在成本控制方面的突破,使新能源汽车在乌市场更具竞争力,更能满足消费者对价格和性能的需求。中国车企的国际市场布局经验有助于乌汽车产业融入全球市场,实现产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
三、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风险
汽车产业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等影响较大。为了在乌兹别克斯坦市场稳固发展,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必须全面掌握并深入分析当地营商环境及潜在风险,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
(一)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抢夺商机具有决定性作用,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往往与其专利保护技术和知名商标紧密相关。然而,一些企业对法律意识不够重视,不仅忽视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未妥善处理所在投资国的知识产权使用问题,容易陷入专利许可纠纷。
(二)招商引资政策风险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鼓励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材料和资源建立大型生产企业,鼓励投资者参与政府在未来国家规划的领域进行投资,鼓励企业进行深加工,生产国内短缺产品。对投资所占比例越大的企业,给予的支持力度就越大,政策和待遇就越多。但是,许多国外投资企业并没有和当地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往往只是和合作企业签订合同,可能在日后的发展中得不到政府的支持。
(三)出口信用风险
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必须重视投资保险,以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当前我国对外投资保险途径有限,成本较高,且保险覆盖范围较窄。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条件严格,一般企业难以满足,加之部分企业对涉外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在乌的经营面临挑战。
(四)境外劳务风险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项目增多,海外劳务人员管理变得日益复杂。无论是从国内雇佣劳务人员,还是雇佣当地劳工,都存在诸多挑战。国内劳务人员成本高,期望值与实际环境不符,且易与当地员工产生文化冲突。雇佣当地人员管理难度大,可能因不了解当地法律法规而面临用工风险,沟通障碍和文化差异也导致管理摩擦。当地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可能影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接受度,且生活节奏和工作效率可能与企业期望不符。
(五)社会文化风险
中乌两国在商业文化、管理风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日后发展中因为认知不同,可能会有企业发展缓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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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策略
(一)实施全面风险评估,增强对外投资保险保障
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投资、贸易、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时,中国企业需高度重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这包括事前对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深入调查,以及对合作方资信、政治、商业和环境保护风险的全面评估,是否存在公众反对等。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做好各类财产保险、信用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做好银行的保理业务及各类担保业务。
2018年5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外经银行签订了《框架合作协议》,旨在促进中乌两国在经贸和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乌两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成员国,建议中国企业符合条件时,可以申请MIGA的保险,以进一步降低因政治风险如征收、货币兑换、战争、政府违约等造成的损失。此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乌兹别克斯坦也为中国企业提供商业担保服务,为在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坚实的金融后盾。
(二)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执行,妥善签订雇佣合同
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投资时,务必重视与当地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以确保获得优惠政策的总统令。单纯合作意向和合同签订并非足够保障。同时,应谨慎对待出口额和本地雇佣承诺,避免过度承诺可能导致的责任追究。在签订合同前务必对合作伙伴进行全面了解,不听信单方面的介绍和保证。在合同签署过程中要精确表达每一条款,并对合同文本进行细致审查,避免随意签署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尤其是在工程类项目中,需注意对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以及由于项目管理不善或签证资料不全导致的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引起高额索赔,导致施工企业面临亏损风险。“重合同,守信用”是中国企业传统美德,也是在海外经营要遵守准则,要遵守乌国法律法规,要合法经营、按程序办事。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维护与管理
企业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必须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对于企业自身研发的专有技术,应适时进行专利注册以获得法律保护。当涉及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时,企业需仔细核实其权属状况,确认权利人是否拥有该知识产权的完整所有权,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争议或诉讼。为了确保转让标的的合法性,企业应熟知投资目的地国家关于专利转让和许可的相关法律。中方企业需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进行详尽审查,以规避潜在专利侵权风险。
(四)有效运用双边投资协议机制或通过国际公约途径处理争端
目前国际上规范和调整跨国资本流动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主要用于对国外分支机构提供政策条件和投资保护。欲前往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企业应充分了解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相关内容,优先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解决争端。此外,中乌同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缔约国、《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和联合国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成员国,在产生争议时应通过多方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系西安工程大学硕士生导师、陕西易商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西安工程大学硕士生;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3BGJ008)、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2024HZ0883)、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项目(2016SY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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