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湖北省住宅小区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工作指引》,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作为较早试点并推广信托制物业模式的地区之一,湖北省为何没有直接出台信托制物业模式指引,反而将重点放在传统的“酬金制”上?这是否意味着信托制物业在湖北要熄火了?
事实恰恰相反。出台酬金制指引,并非对信托制的否定,而是行业主管部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推动物业服务向“透明、信任、共治”方向转型的务实举措,更是对信托制核心理念的制度化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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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为何“聚焦”酬金制,而未提信托制?
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依据的现实约束。我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中,仅明确包干制与酬金制两种物业服务模式,信托制尚未获得上位法的正式认可。
对行政主管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基本准则。在缺乏明确法律授权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无法将信托制作为官方推介模式,更不能出台超越现行法律的政策文件。因此,选择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的酬金制进行规范和推广,是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也体现了政策推进的审慎与稳健。
政策未提及,是否意味着信托制探索停滞?
当然没有。行政层面的审慎,不等于市场探索的停滞。从法律角度看,物业服务的本质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在包干制、酬金制之外探索其他合同模式。只要基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信托制的试点与实践就具备合法空间。湖北省内如武汉、宜昌、鄂州等已有信托制实践基础的地区,其探索进程并因酬金制指引的出台而受到影响。
酬金制与信托制,到底是什么关系?
二者并非对立,而是具有高度兼容性的演进关系。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相关研究,当前实践中所称的“信托制”,本质上是在酬金制框架基础上的深化与优化,可视为“强化版的酬金制”。
它在保留酬金制“企业按约定比例收取酬金、服务结余归业主所有”这一核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嵌入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共有资金共管账户、业主深度参与监督等制度安排。湖北此次发布的酬金制指引,实质上吸收融合了信托制的核心精神,推动传统酬金制模式实现“内核升级”。
例如,武汉嘉信物业在江夏三和光谷道小区的实践,采用了“成本+固定酬金+绩效酬金”模式,物业费与停车费全部进入业委会公共账户,收支明细每月公示,物业企业的酬金与业主满意度、费用收缴率等绩效指标挂钩。这一做法不仅实现了100%的物业费收缴率,还利用结余资金改善了小区设施,获评“湖北省美好家园”。该案例正是将信托制所倡导的“透明、信任、赋权”理念,在酬金制的合法框架内进行了成功落地。
综合来看,信托制物业非但没有“熄火”,反而正以更加务实、更可持续的方式推动行业演进。湖北此次推广融合信托制理念的酬金制模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优化物业服务机制的理性选择,这既是对信托制试点经验的认可与吸纳,更是推动物业行业迈向更高效、更透明、更具公信力未来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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