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资兴,年过六旬的赖永春耗尽心力奔波维权,终究无法忍受湖南司法乱象带来的绝境,负债累累,妻离子散,最终选择在资兴fa院当众自残、自杀,用极端方式诉说未获伸张的冤屈。当事人赖永春出身军人之家,骨子里深植着对国家司法的绝对信赖与尊崇 —— 他满怀对公平正义的期许提起诉讼,历经周折赢得胜诉,可这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却在执行阶段彻底沦为 “一纸空文”。负责案件执行的法官张某权,非但未依法履职,反而屡次触碰法律红线,一系列违法操作将当事人合法权益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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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环节乱象滔天:法官张某权违法操作触目惊心
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张某权的所作所为,彻底背离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基本准则,每一项操作均精准触碰法律红线。
(一)证据采信 “走过场”,单方认责剥夺百姓核心权利
张某权将法定程序视若无睹,在未通知申请人赖永春到场、未组织质证、未对证据 “三性” 进行实质审查的前提下,仅凭被执行人单方提交的一份 “欠条”,便擅自将其认定为核心执行依据。执行程序的公正根基在于证据审查的严谨性何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仅负责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实施执行措施,无权对新证据进行实体认定,张某权此举本质上是越俎代庖行使审判权,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质证权,让执行程序沦为被执行人单方受益的 “一言堂”,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被彻底架空。
(二)消极执行 “不作为”,财产调查沦为纸面义务
执行法官张某权毫无司法精神,无视司法程序:既未发出财产报告令,也未启动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未做任何查询。申请人赖永春多次询问进展,均被 “正在处理” 敷衍了事。这种 “不调查、不推进、不回复” 的态度,直接导致被执行人陈水根从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114 万余元债权沦为 “镜中花”,法律强制力在其不作为中荡然无存。
(三)案款划扣 “暗箱操作”,超额截留还试图掩盖罪责
更令人发指的是案款处置中的违法操作:赖永春与第三人樊孝春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额为 332557.2 元,但张某权在未书面通知申请人、未征得其同意、未告知划扣依据和金额的情况下,擅自将申请人 40 万元执行案款全额划扣至樊孝春账户,超额 67442.8 元(400000-332557.2)。事后面对质疑,张某权不仅不纠正错误,反而威逼利诱要求申请人签订虚假和解协议,试图将违法事实 “合法化”。张某权的行为既是对财产权的非法侵占,也是对司法程序的公然践踏,掩盖错误的行径更凸显对法律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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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60 万到期债权 “离奇失踪”,涉嫌违规处置
F院曾于 2015 年 5 月出具执行裁定书,明确扣留被执行人资兴天烽矿业有限公司在承包人朱惠春处尚未支取的 160 万元承包金,要求提取至资兴市人民F院。该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本是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核心保障。但此后数年,张某权对该笔款项始终 “置之不理”,既未采取提取措施,也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直至近日,申请人经多方打听才震惊得知,这笔被F院扣留的 160 万元承包金,竟被张某权违规转至另一被执行人陈水根名下!若情况属实,其行为已远超消极执行范畴,涉嫌滥用职权、违规处置查封财产,直接导致申请人巨额债权彻底 “悬空”,生效裁定书沦为 “废纸”。
(五)执行程序 “零透明”,当事人全程被蒙在鼓里
自 2015 年申请执行以来,申请人赖永春从未收到资兴市人民F院发出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任何一份关键法律文书。张某权的 “零送达” 操作,本质上是故意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当事人赖永春彻底沦为执行程序的 “局外人”,无法知晓进展、提供线索、提出异议,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被彻底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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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公信力碎一地,当事人泣血吁请彻查
从生效判决书沦为 “一纸空文”,到执行法官屡屡突破法律底线,资兴市人民F院在该案中的表现,不仅让赖永春遭受百万元债权无法实现的经济损失,更使其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精神遭受重创,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妻离子散。与此同时,张某权的违法操作涉嫌渎职(包庇虚假诉讼、造成当事人 227900 元经济损失),已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法治权威,引发社会对当地司法环境的强烈质疑。
对此,赖永春强烈吁请湖南省高级人民FA院、郴州市中级人民FA院及相关监察部门:立即对张某权的违法执行行为展开全面调查,查明 160 万元承包金去向并依法追回,还有本该属于赖永春的血汗钱;严格审查张某权的行为是否涉嫌职务犯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重新指定执行法官或移送其他F院异地执行,保障申请人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唯有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纠正违法执行行为,才能重建司法公信力,还普通老百姓公平公正,还社会法治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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