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可能有“虐物品罪”呢?
如果《民法典》不将动物由权利客体改成权利主体,是不可能有“虐动物罪”的。
说破大天,也不可能治老百姓“虐物品罪”啊!
当然知道,那我不妨换个例子,一个中国人身着日本军服以虐待方式公开对待一个中国人服饰的仿真人偶。
中国法律有没有介入的理由?
是为了保护那个玩偶不被以虐待的方式来对待?
你应该发现了玩偶相对于动物更进一步甚至连生命和痛感都没有。
你应当明白人类的法律物是无法作为法律主体存在的,动物并没有参与人类社会的规则设立,这些法律无一例外都是在约束人的,即人来约束人而不是物来约束人。无论这个被约束的行为对象是人还是物,都不妨碍其可能引发与公共道德和秩序的冲突。而法律要约束的并不是虐待行为本身,而是引发这种冲突的可能,因为这导致公共秩序的破坏。当这种破坏被公共秩序所不能容忍,无论对方是人还是物,无论是活的物还是死的物都不妨碍约束的可成立性。
可以从几个层面来谈这个问题。。
人类的情绪投射
人对动物(如狗、牛)或玩偶的感知和联想,决定了行为的道德评价。例如,狗被视为伴侣动物,虐待狗容易引发公众的强烈反感;而牛作为经济动物,其屠宰通常被社会接受,情绪反应较弱。不要杠某些地方还吃狗有些地方把牛看的神圣,这里的举例当然不是针对全人类,也并没有说全人类对待动物的情感标准是惟一的。我最开头举得例子虽然那个中国人装束的玩偶是物痛感的物,但是其可以成功的引发大多数中国人的伤痛回忆和痛苦联想。比如战争,死亡,民族灾难等等。
公共秩序的期待
法律并不直接保护动物或玩偶,而是通过规制引发被公共道德判定为“恶”的行为,维护社会对道德底线和公共秩序的期待。如果某行为(如公开虐待狗或玩偶)导致公众愤怒、冲突或社会不安,法律可能介入,罪名可能是“扰乱公共秩序”。在我国如果是不针对不特定的物,可能使用治安处罚法来进行约束。而虐待动物是类似法律的专项法律。
很多人都会用双标指责来质疑这种法律的合理性,比如如上虐待狗不对,可猪也不希望被吃,蟑螂也不希望被打死等等。你说的对,所以这些物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被区别对待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才是符合事实的和“合理的”。人类的道德和律法是有很强的区域性特征的。这不能作为反驳动物保护法律的理由,恰恰相反,如最开头的例子,可能引发“践踏中国人人格尊严和战争伤痛回忆”联想的虐待人偶行为,哪怕是人偶没有痛感,是个纯粹的物,保护这种映射尊严和道德秩序也是法律可以介入的理由。伴侣动物人们不希望他们被伤害,牛羊经济动物特定宰杀下可以被人类接受这就是理由,而且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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