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本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协议的情况下,围绕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1. 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是否违法?
2.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裁判意见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为企业间的借贷协议。B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协议本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协议的情况下,围绕民间借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因此,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而非主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这一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关注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问题,确保诉讼请求与法院认定一致,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不利后果。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法院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而非主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确保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被法院认定为企业间的借贷协议。B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然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后,应将该问题作为焦点进行审理,而非主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因此,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法的这一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思路,提醒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关注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问题,确保诉讼请求与法院认定一致,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不利后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号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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