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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600多万借儿孙的名字买房,事后却要不回来了!
近日,上海七旬王教授的一桩“借名买房” 纠纷,不仅让原本就暗藏矛盾的家庭彻底陷入困境,更引发了“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热议。
退休教授的养老规划:
借名买房埋下隐患
今年70岁的王教授,退休前是某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有着清晰的人生规划和严谨的处事风格。多年来,王教授夫妇一直和儿子儿媳住在同小区。然而,儿子与儿媳频繁的争吵让老两口不堪其扰。2023年,王教授决定去郊区买套房子,安心养老。
然而,当时老两口名下共三套住房,不具备再买房的资格。情急之下,王教授想到向儿子求助,希望以他的名义购买奉贤的房产。儿子提出希望能加上小孙女的名字,这样老婆看着开心,于是王教授同意了。
此后,从选房、签约、付款,到收房、装修、购置家具厨卫用品,全程均由王教授与老伴二人操办落实,儿子与儿媳从未过问。2025年1月,老两口顺利乔迁新家,本以为就此开启安稳的养老生活,却未料一场更大的风波正在酝酿。
产权变更起争端:
家庭矛盾全面爆发
在买下期房别墅后,王教授与老伴陆续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两套住房,二人也重新具备了购房资格,此时奉贤的房屋也可以办产证了。王教授随即向儿子提出,按照当初的约定,将奉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这时经过协商,儿子与王教授一同前往公证处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然而,当他们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小孙女(未成年)的监护人代她签字的时候,儿媳妇不同意了。
一审判决认定赠与:
“微信聊天” 成为关键证据
说好的借名买房,结果却不还给自己了。2025年4月,王教授无奈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儿子、小孙女、儿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教授与大孙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提到“奉贤房屋我们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给你爸与你妹”,据此认定王教授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孙。
这一判决让王教授与老伴难以接受,更让他们无法理解的是,涉案房屋明明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王教授的个人财产,且未追加老伴参与诉讼。
老伴因此事与王教授爆发激烈争吵,甚至提出要离婚;而儿媳与儿子的离婚诉讼也在同步进行;更让王教授心寒的是,大孙女在法庭上直接指证奶奶“索要房产”。原本还算和睦的家庭,如今因一套房子陷入多方诉讼,亲情彻底破裂。
二审调解陷僵局:
老人愿让渡5%份额,儿媳拒绝
王教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为化解矛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变更至王教授名下,另外50%登记在小孙女名下。
对于这个方案,王教授与老伴明确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即便法院坚持认定“赠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人曾同意赠与小孙女50%的份额,不能强制要求老人将房产大额份额赠与儿孙,更何况所谓的“赠与”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
为了息事宁人,也出于对晚辈的疼爱,王教授与老伴最终做出让步,同意赠与小孙女5%的房产份额,还承诺待小孙女成年后,若能知书达理、孝敬长辈,未来会留下可继承的财产。
然而,这一让步方案仍未获得儿媳的同意,二审调解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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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产已过户
还能撤销吗?
在上述案件里,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关系,那么赠与子女的房屋已过户还能撤销吗?记者分享一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的案例。
王阿婆在北京市海淀区原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她名下。为了外孙刘洋的孩子上学方便,双方协商将这套房屋过户至刘洋名下。
2018年9月,房屋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2020年5月,刘洋对这套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1年2月入住。自刘洋装修后,王阿婆就去住在女儿家。
后来,王阿婆觉得外孙刘洋不孝顺,不让她住原来的房子,所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将房屋重新过户至自己名下。
外孙刘洋却表示,房屋是外婆赠与他的,并且已办理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他装修后也已实际居住。而且,他从没有说过不让外婆居住,是外婆非要把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看来,王阿婆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过户至外孙名下,双方已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变更过户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套房子实际上已于2018年9月过户至外孙名下,因此王阿婆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同时,《民法典》第663条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变更过户后,只有外孙出现以上事由,外婆才可以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王阿婆虽然主张外孙对其不赡养、不孝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外孙也表示愿意将外婆接到该房屋一同居住,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上法定撤销的事由,因此王阿婆坚持要把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未予支持。
来源 案件聚焦、新闻晨报
编辑 陈伊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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