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察布市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深入巩固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现公布2025年以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案警示为今后的旅游市场高质量有序发展敲响行业警钟。
案例一: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5月,根据群众电话举报线索,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对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幸福广场永盛城超市门口的旅游团队进行现场检查。本次旅游经营活动系当事人王某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行为。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给予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相关责任人员郑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案
2025年8月,按照“呼包鄂乌四地联合执法机制”,在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协同下,对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涉嫌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查实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问题。
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内蒙古晟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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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9月,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胡杨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旅行社转让合同》,并收取旅行社转让定金人民币2000元整。
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乌兰察布市桃源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人员贾某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案
2025年9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涉嫌违法违规线索,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乌日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乌兰察布市乌日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贾某,存在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
贾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导游人员贾某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内蒙古启远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5年7月,根据自治区文旅厅下发第五批《线索移交函》中“内蒙古启远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线路中存在“旅行社与旅游者未签订旅游合同”违法线索,乌兰察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启远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最终根据调查事实及证据材料认定内蒙古启远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
内蒙古启远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内蒙古启远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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