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律师都知道“股权架构设计”是个好业务,因为股权架构能真正影响企业的命运。
但是,股权架构业务实际和税务高度绑定。
因为老板设计架构的底层目的,往往就是处于节税的目的。而且,所有股权的变动,避免不了税务操作。
现在很多地方的股权转让,必须先过税务这一关,才能进入工商变更的层面。
所以这会造成律师要么做股权架构,却无法处理税务,也缺乏谈案的竞争力;要么干脆因为税务的门槛迟迟不敢进入这一领域。
律师如果不掌握股权架构与税务的结合逻辑,就永远停留在“执行层”,很难真正走进企业决策层。
这篇文章就是相帮律师解决这个问题:在现有知识基础上,律师如何在相对短的时间里,真正看懂、讲明白、做得了股权架构+税务业务?
所以我不会只给你罗列几个架构图,然后说这个是A架构,那个是B架构。
那样看完之后,你可能会觉得好像都挺有道理,但回到客户那儿——还是不知道怎么用。
这篇文章,我希望你看完之后,至少能实现四个效果。
01
这篇文章如何拆解股权架构与涉税业务?
第一个:迅速看懂一家企业的股权架构。
无论是小公司、大公司,还是你服务的某家本地企业,拿到它的股权结构图,你能看明白:每一层主体为什么这么设,控制权、收益权是怎么安排的。
第二个:知道如何帮企业选架构。
老板问你:“我们现在这个业务阶段、这个规模,适合用哪一种架构?”你能给出有理有据的建议。
第三个:知道不同主体下税务处理的基本逻辑。
比如:自然人持股、公司持股、合伙持股之间,分红有什么差别?股权转让的时候,各种路径的税负是怎么比较的?你不一定要记住所有条文,但要有一个清晰的逻辑。
第四个:在和老板谈的时候,能把律师的价值讲清楚。
不仅能解释这个架构为什么合法、合规、不踩线?还能讲出来:你用这个架构,对你未来的融资、退出、家族传承,会有什么长期意义?
因此,这篇文章我会按照四个大的维度来讲:
第一部分,是主体:也就是股权架构里的“持股主体”是什么、长什么样、各自有什么特点。它不一定全都是股东,有的也可能是为架构服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部分,是不同主体、不同架构下的税负:这里会把股权激励也顺带放进来讲——因为激励本质上也是股权安排的一部分,背后同样涉及谁持股、怎么拿钱、怎么交税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几个最常见、最基础的架构模型:架构模型其实非常多,如果每一种都展开细讲,这一整天都讲不完。今天我们只挑最常见、最有代表性、你以后最容易用得上的几种。
第四部分,是风险分析:老板请律师来做股权架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防风险。所以我们会从老板最关心的那些坑出发,看看每种主体、每种架构对应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各在哪儿,律师该怎么把这些风险讲清楚。
02股权架构与税务处理的主体
先来看主体。
一般来说,落到股权架构里,涉及到的“持股主体”大概就这么几类: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至于外资主体,就先不展开讲了,避免把问题一下子拉得太散。
结合法律属性与实务应用,可将其划分为两大核心类别:
第一类,法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
属于独立纳税主体,税务处理遵循法人独立纳税制。
是股权架构设计中最核心、最常用的主体类型。
第二类非法人主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责任承担与税务处理具有 “穿透性”,会直接穿透到自然人。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直接穿透至投资人/合伙人,自然人持股则可能直接承担无限责任(针对持股行为本身的风险)。
这里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因法律属性限制,实务中几乎不用于持股,属于 “最不适合的持股主体”。
而其中,合伙企业也必须要注意一下,我们这里讲的基本都是“有限合伙企业”而不是“普通合伙企业”。
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企业有非常强的特性,在股权架构设计中应用广泛,尤其适用于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平台,其核心规则源于《合伙企业法》的特殊规定,具体而言:
1、合伙人角色与权利义务分化
普通合伙人(GP):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实务中常由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既保证控制权,又通过法人资格降低无限责任风险。
2、特殊权利约定规则
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分红:天生适用,普通合伙人(GP)天生就具有这个特性。
有限合伙人的 “安全行为边界”:参与决定GP入伙退伙、提出经营建议、查阅财务资料等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利润分配灵活性: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税务穿透特性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直接穿透至合伙人。
自然人合伙人:一般照 “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 5%-35% 超额累进税率(创投企业满足条件可适用 20% 优惠税率)。
法人合伙人: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排除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合伙企业后,实务中核心适用的持股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
四大主体在人合性、资合性、风险性、稳定性等维度差异显著,我直接用表格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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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六大类主体以外,还有两种“衍生主体”在股权架构和税务里也非常关键,就是:分公司和子公司。
分公司这种形式大家都很熟,例如某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它最大的特点是: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得税原则上要和总公司一起合并计算。
增值税方面,有的省份会有一些本地分摊策略,比如分公司所在地可以分享一部分增值税收入,但核心逻辑是:所得税层面,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体的。
子公司则完全不一样:是一个“正儿八经”的独立公司;是独立法人;自己承担债务,自行纳税。
具体可以看这个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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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不同持股主体的税负差异
主体讲完之后,我们就要开始讲税负。
说白了,就是:不同主体、不同路径,税负差别有多大?
从股权架构+税务这个视角来看,我们设计架构时,重点会围绕四类场景去考虑税负问题:
第一类:利润分红。也就是我走“正儿八经”的分红路径,哪种持股方式,股东拿到同样数额的钱,税后剩得更多?哪种方式,企业和股东在税负上更划算?
第二类:股权转让。也就是“卖公司、卖股权、变现”。很多投资人真正赚钱的方式不是每年拿分红,而是通过股权转让退出。那这里就要比较:不同主体转让股权时,税是怎么交的?
第三类:清算注销。有的企业干脆不再经营了,或者某个项目做完了,就想把公司关掉,把里面的钱拿出来。那关掉的时候,之前没交完的税要不要补?清算所得怎么计算?最后分给股东的钱算什么性质?
第四类:其他资金回流路径。比如减资、撤资等等,也是股东把钱从公司拿走的一种方式。这些在税法和监管层面,很多时候会被当成“变相分红”或“视同分红”来处理。
总之,利润怎么分、股权怎么卖、公司怎么关、钱怎么拿出来,这四类场景是我们做架构设计时绕不开的税务核心点。
在后面的税负对比里,我们主要会围绕两种税展开: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是公司;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是自然人,或者透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等“穿透”到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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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记住一个简单的认知:企业所得税一般走“汇算清缴+权责发生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按次征收+收付实现”。
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计算逻辑,叠加在股权架构上,会产生非常多“税负差异”和规划空间。
比如拿股权转让来说,有的股权转让会赚钱,有的会亏钱。自然人转让股权是按次纳税的,那就没法弥补亏损了,赚钱了要交多多的税。而公司转让股权是可以纳入整个年度的汇算的,有赚有亏的情况下税负就会低一些。不过这里还要考虑公司转让股权最终落到自然人手里的税负差异。
还有很多类似的规划空间,这里就不展开了。
那不同主体持股的税负来说,我们已经帮大家整理成了表格,方便你快速理解和拿来和客户沟通。
我们还有一个专业版表格,方便你回去深度查阅、找法律和税务依据。(想要获取的伙伴,可以看文末的领取方式)
这些情况都是以不同主体对非上市公司持股的情况下展开的。
3.1 非上市公司的各类行为税负对比
1、利润分红税负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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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要点:公司持股在利润分配环节具有明显优势,因为公司给公司分红可以免税,还可通过将利润留存于公司,用于再投资、弥补亏损,避免提前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税负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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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要点:自然人直接持股在股权转让场景税负最低,适合短期变现或退出的股东;公司持股可通过亏损抵扣降低实际税负,适合长期持股的股东。
3、公积金转增资本税负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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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优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4、清算注销 / 减资税负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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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要点:就是拿回的钱比投资的多要缴税,否则不用缴税,但这个计算过程比较复杂,要进行区分。个人持股,赚了的部分都缴税;企业层面,未分利润和盈余公积免税,增值部分或财产转让所得按25%缴税。
5、综合对比税负优势
我们对比一下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况下的税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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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想要分红是公司持股最灵活;
转让股权、卖公司的话,自然人持股相对划算;
合伙架构并没有直接的税负优势,除非有优惠政策。
3.2 上市公司的税负特殊对比
以上都是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而对于上市公司,情况则完全不同,大概有以下场景:
1、股票转让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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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红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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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权激励的税负处理
除了以上行为外,还要考虑一个特殊且场景的情形,就是股权激励的。
对于股权激励,一方面是要考虑持股的方式,一般是有员工直接持股、设立合伙企业持股,设立公司平台持股三种。实务中一般都是合伙企业持股。
另一方面,要考虑3种税务后果,第一是员工取得股权的税负;第二是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关乎到员工什么时候需要纳税;第三是考虑公司能否将股权激励的成本用于税前扣除,从而降低公司税负。
那么就会有如下整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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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尽管员工直接持股税负看似更低,但实务中多数企业选择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平台,因为:
不影响主体公司股权架构,避免员工直接持股导致的控制权分散。
限制员工直接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查账权),降低治理风险。
便于统一管理激励股权,简化退出与转让流程。
04几种常见的股权架构模式
前面两块,我们先把主体和税负的大框架讲了一遍。
再重申一遍我之前的观点:在税务+股权架构这个领域,最简单的其实是“画架构本身”,其次才是税务。
真正复杂的,往往是怎么把这些东西组合起来,既满足业务需求,又守住风险底线。
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讲一下几种常见的架构。
我们化繁为简,抓重点来讲。
从企业实务来看,股权架构常见有这么几种:
直接持股架构
控股公司架构
合伙架构
组合架构(公司+合伙+自然人等混合)
海外架构
集团企业架构
后面两种——海外架构、复杂的集团企业架构,我们今天就不展开了。对大多数现在刚起步或在成长中的企业来说,最常用的还是前面几种简化版结构。
另外我自己看下来,一个很明显的结论是:几乎不存在“完全独立的合伙架构”。
现实中看到的大多数所谓“合伙架构”,基本都是合伙企业+公司+自然人,混合起来组成的组合架构。
所以我们今天就化繁为简,重点讲三类:
自然人直接持股;
公司(控股公司)持股;
合伙+公司+自然人的组合架构。
4.1 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
先来看自然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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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几个人一起做生意,一开始的习惯做法就是:我们几个人都是出钱出力的,那大家都要分到股权,每个人都要有股东权利。
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每个人都是股东,每个人都有查账权、表决权、分红权。大家关系不错的时候,觉得这样很公平。
尤其是那种几位合伙人一起起盘的小公司,你出40%,我出30%,他出30%,大家都用自然人身份直接挂在股东名册上,看上去既干脆又透明。
所以说,自然人直接持股有以下优点。
优点一:股东权利清晰。
你哪怕只有1%的股份,也是货真价实的“股东”,也有查账权、参与重大事项表决的权利、依法请求分红的权利。这一点对很多合伙创业的团队来说,心理上是比较踏实的。
优点二:转让公司时,个人转让税率较低。
如果你本身是偏“短线投资人”,你看中的未必是长期分红,而是将来某个时间点卖掉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直接持股有一个很现实的好处:个人股权转让的税率通常是 20%。相对于某些通过公司层面再层层转让再分配的路径来说,自然人直接卖股,计算逻辑反而更简单、税率也相对明确。
但自然人持股的缺点也非常明显,往往恰恰是老板最在意的那几条。
缺点一:股权特别容易被稀释。
一旦公司开放融资、引入新股东,你的自然人股份就非常容易被稀释。
如果前期股权本来就比较分散,再引进一轮、两轮投资,老板本人持股比例可能很快就被打到51%以下,甚至更低。一旦跌破某些关键比例,你在公司里的实际控制权就开始变得不稳定。
缺点二:控制权不稳
全部自然人持股的结构,很难在章程层面设定太多“同股不同权”“特殊表决机制”。
你最后会发现这家公司从形式上看是大家一起持股,但从控制权角度看,很难做到真正稳定。遇到股东内部分歧、融资过程中的博弈时,这种不稳定就会直接暴露出来。
缺点三:税负想象空间很有限
你将来无论是上市套现、还是卖公司套现,大多数情况下,在税负层面是“想象空间最小”的那类。
因为你没法通过公司层面的综合汇算来做整体规划,也不能利用一些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虽然现在核定也越来越难搞),你就是一个个人股东,所有收入最终都落到个人所得税这一档里。
简单讲就是:自然人持股“看着简单”,但到后期,无论是在控制权还是税务筹划上,都比较吃亏。
自然人持股还有几个细节,是律师必须要帮老板搞清楚的。
第一个,要设计每个自然人的持股比例。
重点关注67%(绝对控制权)、51%(相对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等关键比例,这里不展开细讲了。
第二个,要提前处理控制权。
虽然自然人持股,控制权不好处理控制权,但还是有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可以实现巩固控制权的效果。
第三个,是退出机制要写在前面,而不是吵架之后。
很多股权纠纷,都是从一开始没有设计退出机制开始的。比如:合伙人中途不想干了,股份怎么处理?公司要回购,是按什么价格?净资产?约定公式?是减资,还是股权回购,再转让给其他人?
这些如果一开始不写清楚,等感情破裂了再谈,基本就只能走诉讼。
第四个,代持要慎重,协议要“能站得住”
自然人持股很容易衍生出“代持”问题:有人不方便露名,就找别人代持。或者老板为了做激励,先让核心员工“名义持股”,自己当“实际出资人”。
这类安排,如果不考虑:怎么挑选代持人、代持协议如何有效、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出资证据如何留痕、一旦反目,如何显名或退出,那风险是非常大的。
所以哪怕老板说“你帮我找人先挂个名字就行”,律师也应该提醒:代持不是一纸协议的事,而是一整套“挑人+写协议+留证据+预防纠纷”的系统工程。
这是自然人持股这一块,律师可以切入的很重要的业务。
4.2 控股公司持股架构
讲完自然人持股,我们来看第二种:公司持股,也就是控股公司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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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结构,大家也很熟,就是:老板不直接以个人身份持股,而是先设立一个公司,用这个公司去持有经营主体的股权。
税务上的主要优点:分红空间大很多。
公司持股,关于税的好处前面其实已经讲过一部分:
第一,分红的税务操作空间会大很多。
第二,可以把分到控股公司层面的钱再拿去做投资,而不是马上分给个人。
第三,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的综合汇算,在一定范围内优化整体税负。
最重要的是:如果我暂时不把钱分给自然人股东,就可以暂时不缴那 20% 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相对自然人持股来说,公司持股更适合那些“想做大盘子、认真经营”的老板——更看重的是企业长期发展、滚动投资,而不是短期套现。
另外,毕竟公司是独立法人,虽然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可以被穿透、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在正常经营中,它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隔离、防火墙的作用。
再加上,如果在控股公司上再引入一些合伙人、股东,从资金筹集和控制权安排上,也有一定灵活空间。
当然,任何结构都有两面,公司持股也一样。
缺点一:股权转让和退出会麻烦一些。
如果你想通过“控股公司卖股”,实现老板个人的退出和收益兑现:一方面,这个收益要先算在控股公司这一层,落到企业所得税体系;另一方面,将来再分配给个人时,还要面对个人20%的税。
也就是说,相比自然人直接卖股,路径会更长,有时候“套现的节奏”和“账面上能不能顺利反映出来”,都会麻烦不少。
缺点二:上市后的整体税负可能更高。
对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来说,控股公司层层持股的结构,在上市之后、特别是在后期减持套现的时候,可能会叠加一层企业所得税、再叠加个人所得税,税负有时会比单层持股结构更重一些。
缺点三:本质上还是要落回自然人一层。
哪怕你搭了一个很好看的控股结构,本质上,总有一层要落实到自然人持股。
换句话说,你最终还是在通过股权来控制公司。控股公司只是中间多了一层“壳”和工具,有它的好处——税务空间、防火墙、投资灵活性;也有它的代价——结构更复杂,退出路径也更长。
不过实务中,更多出现的往往组合:控股公司+自然人组合持股。
最典型的就是:“老板+老板的控股公司”一起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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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老板个人直接在经营主体上持一部分股。同时,他控制的某个公司也在经营主体上持一部分股,比如:
老板直接持有目标公司少量股权(如10%-20%),保障股东直接权利,便于短期变现。
控股公司持有目标公司大部分股权(如80%-90%),统筹税务规划与控制权管理。
这样一来,老板既享受了个人直接持股的好处,拿到真实的股东权利。又通过公司层面持股,享受了一些税务和架构上的好处。
股权等于是“两层保险”,在控制权和股权保存上更稳一些。而且无论是未来上市之后减持套现,还是要卖股转让,都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不容易一下子把路走死。
有的老板还会在其中一部分再引入代持结构,但那又会牵扯到我们刚才说的代持风险和协议设计,这里就不展开了。
4.3 合伙组合持股架构
第三种架构,就是合伙+组合架构。
这一种,是现在很多大公司在用的模式,像Deepseek、阿里巴巴、泡泡玛特等等,都是类似的思路。
而且,一旦用到合伙架构,它基本不可能是“单层”的,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组合。
我们先不看那些特别复杂的,先看一个比较简单、常规一点的架构,大家容易看懂:
底层是一个经营公司;
中间找一个合伙企业来控股;
有的企业也可能在这一层直接用自然人控股,这两种情况都存在。
也就是老板既可以在底层公司直接以自然人持一部分股。同时,在合伙企业这一层,再通过“合伙人身份”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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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一个A合伙企业为例,它上面通常会有三个合伙人:
1、王老板本人。作为合伙人之一,持有大头份额;好处是:将来分钱、分红的时候他占大头;将来转让股权也更灵活。
2、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平台。作为另一个合伙人,一般也是有限合伙人(LP),只承担有限责任,不负责具体事务,主要作用是用来做员工持股、股权激励。
3、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这家公司来当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但它只占1%的合伙份额(有些结构甚至只占0.1%)。也就是说:它并不指望通过分红赚钱,主要是在“承担责任+管事”这一块发挥作用。
4、投资人(LP)。为了融资,通常还会再设一个合伙企业,专门放投资人、融资人进去。这个“融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同样交给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去当;这样一来,虽然普通合伙人名义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因为普通合伙人本身是有限公司,这一层又被“封”在了有限责任里,在整体上就相当于进一步把风险压低了一些。
上面再往上一层,还可以再做一层持股公司。
很多大公司会一层一层再往上套:多套几层合伙企业,多套几层持股公司。一层套一层,在资本市场、头部互联网企业里非常常见。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普通合伙人(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但我们又用有限责任公司来当GP,这样在责任层面就相当于再加了一层“限缩”。
你再往上加一层持股公司,相当于:
业务风险先压在合伙企业和 GP 身上;
GP 又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本身只在自己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再往上是一层股东/控股公司。
这样环环相扣,就把风险一层层往上“稀释”了。
你会发现,它充分利用了有限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之间的差别。
简单讲就是:“拿钱的”和“管事的”被分开了。
GP主要负责“管事、承担责任”;LP主要负责“出钱、分钱”,不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这里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回忆一下:如果是“公司 → 合伙企业 → 分给个人(比如分给王老板、分给员工)”,那整体税负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
但如果是:“公司 → 合伙企业 → 再分给公司”,就会出问题——这一条路径没法享受“公司给公司分红免税”的政策, 整体税负最高可以到 55%。
很多人一看 55% 会觉得很吓人,但你要注意,这里我们说的GP那1%或0.1%的份额,本来就不是用来分钱的,它只是为了让公司去当 GP,承担责任、管事、掌控合伙企业。
所以对这部分来说,税负高一点我也无所谓,反正就那一点点份额,不是拿它来分红的。
这就是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在实务里的一个妙用。
相较之下,前面说的那种“同股不同权”,虽然在公司法上也能实现控制权安排,但毕竟不是一个那么天然的控制权模式,实务中容易引发争议、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
而有限合伙架构则不一样,它从机制上就是一个天然的“钱权分离”的架构,天然地强化了控制权,能有效防止控制权被稀释,也特别适合用来做融资。
比如DeepSeek的架构,就是一个非常标准的“公司+合伙”的组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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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DeepSeek的创始人梁文峰:
第一层:直接持股 1%
他本人直接持有底层公司 1% 的股权,这样做的好处是:
他在股东名册上真实地挂了名字;
加强了外界对他的公信力;
也有了直接的查账权等一系列股东权利。
第二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拿大头”
有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平台;在这个有限合伙企业里:
创始人占了一个大头份额,
主要是为了将来分钱、分红;
普通合伙人则交给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去做。
同时,他还搞了一个单独的平台。这个平台里,普通合伙人依然是一家公司。
也就是说,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GP都由同一家公司来担任,用“一家公司同时担任多个合伙企业的GP”来统一控制权、降低风险。
而平台内部的份额,在将来都可以拿来吸引融资、引入投资人、用作员工持股,或者在合适时机卖掉变现。
如果我们把整个DeepSeek的业务和它背后的量化基金平台一起画出来,你会发现外观上架构更复杂了;但底层原理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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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听懂了上面这些基本逻辑,再去看类似的阿里巴巴、头部互联网企业、各种基金平台的架构图,你就不会再觉得“看不懂”,大体都能搞明白它们在玩什么。
刚才我们讲DeepSeek、讲很多大公司的架构,其实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很多公司在上市之前,往往还要做一次“还原”,也就是把一部分公司、合伙持股再梳理、还原回到个人名下。
这个我们前面也提过,所以说,公司+合伙这种组合持股方式,也不是完全没缺点的。
但这些缺点,相对来说还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基于我们刚才讨论的这些情况,针对“公司持股+合伙持股+自然人持股”这种组合架构,我给大家总结几个实务要点:
第一条:初创企业,别一上来就套太多壳。
如果是刚起步的企业,不要一开始就套很多层壳公司。
你中间多套一层主体,就多一层管理、记账、报税、年检的成本,主体越多,日常管理成本越高。
对于一个还没稳定盈利、业务模式还在探索中的企业来说,这些额外的管理成本,其实很容易把人拖垮。
所以初创期更重要的是:架构要简单,先把业务跑通,别一开始就“堆复杂度”。
第二条:别搞得太复杂——代持、层层还原都是将来的大坑。
尤其是代持这一块,有的企业在不同层级上搞了很多代持安排,表面上看起来很灵活,实际上将来每一层都要梳理、要还原。
特别是准备上市的时候,证券监管、律师尽调、保荐机构都会把股权结构层层往回捋。你如果梳理不清楚,上不了市,还得再花时间、花成本去做股权转让、股改、股权登记调整。
所以简单讲就是:架构复杂到一定程度,就是在给“未来的自己”挖坑。
这块最好的做法,是在设计阶段就让律师评估,看看哪些是必要的、哪些是多余的,不要为了看起来“高级”,把将来上市前的梳理成本堆到天上去。
第三条:适当保留一部分个人持股,增强“可信度”与变现灵活度。
适当留一点个人持股非常重要。
一方面,从权利和变现角度,个人直接持股,有真实的股东权利,将来你个人要变现、要转让、要拿钱,会更直接一些。
另一方面,从对外合作的观感来看也很关键。很多合作方会看你的股权结构图,如果发现你上面全是一堆公司架构、合伙架构、平台架构。一圈看下来,都找不到“真正的老板在哪里”;
客户心里会打鼓:“这家公司如果哪天欠我钱了,我要追责都不知道该找谁。这么多层壳,公司一层套一层,我合作起来不踏实。”
在这种情况下,适当保留一点以自然人名义登记的股权,作为对外展示的“可信股东”,也是一种“公信力”的体现。
简单讲,结构可以复杂,但不能复杂到看不到人。
第四条:可以参考DeepSeek的做法——统一GP,集中控制权。
可以学习一下像DeepSeek这样的做法:把所有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尽量交给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做。
你可能有好几个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投资人平台、项目平台……如果每个合伙企业都用不同主体来当GP,管理成本高,控制权也会分散。
但如果你像 DeepSeek 那样:把所有这些合伙企业的GP,统一交给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去承担,
那控制权高度集中且清晰,管理上有一个统一的“出入口”,也便于将来在资本市场、监管层面做解释和披露。
4.4 哪种架构是最好的?
最后一个针对架构的问题,这3类架构: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控股公司)持股、合伙+公司+自然人的组合架构,哪个更好?
这个问题肯定不能一概而论,一定是根据情况而定,我直接整理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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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股权架构与税务处理的风险
律师想要拿下这类业务,一定要强调“风险”。
核心目的只有一个:让企业和老板理解,为什么这件事必须由律师来做。
你要让企业认知到,股权架构设计有这么多风险,你最好请律师来做,最能把控风险、让事情不出错。律师不是打下手,律师要做顶层设计、把控底线与边界。
那具体可以和老板谈哪些风险呢?
5.1 法律风险
首先,是控制权流失风险。
比如投票机制设计不当,小股东联合架空控股股东;融资过程中股权过度稀释;代持协议不规范导致实际控制人无法主张权利。
这里律师可以强调,自己能通过这些方式帮企业解决风险:
1、设计 “投票权委托 + 一致行动协议”,锁定控股股东的表决主导权。
2、约定增资优先权、反稀释条款,避免融资导致的控制权稀释。
3、规范代持协议,明确代持范围、权利行使方式、防反悔机制,留存出资实缴凭证。
其次,是股东纠纷风险。
比如合伙人意见不合导致公司僵局;离职员工要求兑现股权激励;股东未经允许转让股权引入外部股东。
律师可以引入这些服务:
1、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僵局解决条款,如强制退出、股权回购等。
2、股权激励协议明确 “离职即终止”“未达标即清零” 等条款,避免纠纷。
3、设定股权优先购买权,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维护股权稳定性。
最后,是合规瑕疵风险。
比如合伙企业被认定为避税工具;股权架构与实际经营不符;代持导致股权归属争议。
律师可以这么强调自己的作用:
1、保证架构与实际经营一致,合伙企业需有真实的管理活动,避免空壳化。
2、代持行为需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必要时进行公证或备案。
3、定期梳理股权架构,确保股权归属清晰、出资实缴到位。
5.2 税务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拆分主体去骗取小微优惠、注册到税收洼地、盲目做核定征收、用空壳公司避税、设“潜在子公司”避税……
除此之外,还有一批常见高危操作,你也可以讲:
阴阳合同、虚开发票、伪造资金流等;
金税四期大数据覆盖之下,很多行为一查就出来;
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轻信部分财税机构的“花式口径”,有的做法让你直接踩进“虚开”,一旦触发,没有所谓首次/前两次免罚,很可能直接入刑。
5.3 企业管理风险
第一个要点,不要把架构设计得过于复杂,多大的企业盖多大的庙。
一上来就照着大公司复杂组合架构去搭,不合适。
主体一多,税务、法律、决议、工商都要跟着做,管理成本巨高。任意一处出问题,全盘皆输。
正确做法是从简单起步,一点点推进。
第二个要点,是把握“及时性风险”。
要告诉老板,股权架构设计一定要趁早。
因为调整架构,必然涉及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在税务上基本是“形式主义”。
就算是你是为了调整架构去做股权转让,也大概率要缴税。
而且,越往后拖,企业的规模资产越大,税就越高。
所以,股权架构的设计越早做越合算。
企业刚起步,未盈利/报表不健全/未实缴/名下少资产,估值低,转让计税额低、中介成本也低。
越往后越难,账簿健全、有待分配利润、名下有房产/土地、实缴完成,股权更值钱,计税更高、合规成本更大。还可能被按公允价值、甚至按逃避税路径审视。
这个特点,有助于推动老板尽快决策找律师,因为企业越做越大,动作越难、成本越高。
06结语
老板遇到税务问题时,不会管自己的顾问是法律顾问还是税务顾问,会直接问律师:问发票怎么开、股权怎么转、钱怎么拿。
问到最后,发现律师回答不了。
可问题在于,对企业来说,税务的需求大于法律。
税收大数据已经替代了人工稽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被实时比对。企业稍有瑕疵,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刑责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的业务边界,正在被税务重新定义。
股权设计要讲税,合同审查要讲税,投融资要讲税,甚至劳动用工都要讲税。
从公司治理、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到家族信托、财富传承,几乎所有企业业务,都在与税法发生交集。
因此,涉税能力,不再是“加分项”,而是“生存线”。
不懂税的律师,很快会被客户的问题逼着去学;而懂税的律师,已经在重新占领企业顾问的高地。
律师做税务,并不是让你去当会计,而是让你重新理解法律的边界。
因为所有企业的决策——投钱、拿钱、分钱,都绕不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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