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葛宁雯 通讯员 王献革 吕嘉溪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隆南线新益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段某波驾驶轻型货车与孙某朝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孙某朝死亡,事故发生后,段某波弃车逃逸并找人冒名顶替。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对事故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但因段某波存在逃逸行为,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任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若仅按事故成因与过错程度,段某波或不构成犯罪,最终任泽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责任认定实质审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段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打破“认定书即定论”,开展责任认定实质审查。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行政责任认定可作为交通肇事罪初始参考依据,
但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判定依据,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不可直接套用,否则会混淆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判定界限。这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开展实质性审查,核心是用刑事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标准审查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违章行为与肇事后果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违章行为对事故影响大小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过错程度。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段某波“弃车逃逸”作为定其负主要责任的关键理由。但检察院实质审查发现,逃逸行为与孙某朝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未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若剔除逃逸情节,双方负同等责任,段某波或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未将责任认定结果直接作为定罪依据,打破了“认定书即定论”的思维惯性,使责任认定回归“依事故原因定责”的法律轨道,体现任泽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自行补充侦查还原事实真相。补充侦查是检察院排查案件疑点、还原真相的关键手段,能弥补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全面、抓不住重点的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亲历性”调查,挖掘卷宗背后的关键信息。在审查起诉段某波案时,承办检察官发现其左手四根手指缺失,面对段某波“手指是事故后受伤”的辩解,检察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具体采取三项措施:一是调取住院病历,从病程记录、手术报告等材料中,固定伤口形成时间证据;二是咨询医疗专业人士,
明确手指截肢愈合周期,以此排除手指是“事故后受伤”的可能性;三是走访亲属邻居,核实段某波在事故发生前因意外截肢的事实。最终该院证实段某波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其行为属违法驾车。此次补充侦查既查清影响责任认定的关键新事实,又纠正侦查阶段事实偏差,为重新定责提供扎实依据,充分体现了任泽区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实质审查与补充侦查相辅相成,形成办案闭环。一方面,实质审查为补充侦查指明方向。任泽区检察院通过分析责任认定书,及时发现“以逃逸定责”的逻辑漏洞,以及“段某波驾驶时身体条件”的事实疑点,从而明确补充侦查重点;另一方面,补充侦查成果为实质审查提供支撑。在查清段某波违法驾车事实后,案件责任认定有了更准确的事实基础,这一成果推动公安机关重新出具责任认定书,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院采取的这种“审查—侦查—再审查”的闭环模式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质效。
不枉不纵违法犯罪,实现司法公正。对段某波刑事责任的判定,既避免因事实不清不当追责,又未纵容其违法犯罪,真正实现“不枉不纵”,彰显司法公正。未来,任泽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化实质审查理念,积极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手段,提升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精准履职、守护公平正义。让每起案件都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证明,为社会安全稳定与法治秩序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任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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