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杨斌律师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
今天关于李C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二审在菏泽中院开庭。心情非常复杂。
本案历时821天,两年3个月,经历两次退侦,四次延期,一次变更诉讼请求,会见他十六次,旅程累计数万公里。
一审于2024年5月9日第一次在山东东明法院开庭,主要争议点围绕“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溴素须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产品名称、数量、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出于商业机密,李C让合作另一方生产报备单位以A产品替代实际生产B产品进行报备,该虚假报备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展开激烈辩论,开庭一天。
本案一审法院立案时间2024年3月25日,审期到2024年6月24日;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3日东明县公安就李崇是否具备“自首”情节出具《到案经过》。
2024年6月11日,东明法院经菏泽中院批准,延期3个月,到2024年9月24日,本辩护人对此次延期没有异议。
2024年9月23日,东明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申请第一次延期。该法条内容不是延期审理理由,是中止审理理由;申请里没有说明延期的具体事实与理由,也没有说明延期多长时间。
一审法院也未经申报,履行延期审批程序,擅自决定同意延期,也没有说明延期多长时间,到什么时间止。(第2次延期)
2024年12月20日,东明检察院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起诉书的规定,对原起诉书的主要事实予以变更,并递交东明法院。
据此,东明法院接收《起诉变更决定书》,并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决定第3次延期,延期多长时间,迄止时间不明,也未分清204条是中止审理还是延期审理条款。
2025年2月18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2025年4月21日,东明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建议延期,无理由,无事实;一审法院也未根据《刑诉法》关于申报、审批规定,擅自决定延期4个月,到2025年8月21日止(第四次延期)。
四次延期,有两次延期多长时间没有确定。延期4个月,依据何在?每次延期是先期做出,还是归档后补的?
另外,决定延期审理后通知看守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只看到了一次,且变更羁押时间与决定延期审理时间也不一致。
关健是本案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复杂,上诉人李崇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做了认罪认罚的,一审第一次庭审时也坚持认罪认罚的。那原因究竟何在?
公诉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变更起诉书主要事实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3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该条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的条件。其核心在于“发现”新的情况。
公诉人变更起诉书的主要事实,属于对指控内容的重大调整。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变更,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 变更后的起诉书所依据的事实若缺乏证据支持,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若法院依据该违法变更的事实作出判决,该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将受到严重质疑,可能导致被告人被错误定罪量刑。
公诉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变更起诉书的主要事实,属于程序违法行为,该变更行为不合法。
公诉人违法申请延期审理,公诉人多次申请延期审理,但未说明理由,或其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期审理必须有法定的正当事由。公诉人无正当理由或隐瞒理由的申请,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干扰了法庭的正常审理秩序。
一审法院违法决定延期审理。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擅自同意延期。
· 法院对延期审理的申请负有审查义务,必须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法院未经审查或未按程序审批即予同意,构成了程序违法,属于审判权行使的不规范,损害了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该条文明确了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公诉人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之一。无理由或理由不符的申请,即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该条文进一步明确了因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后续程序。这反衬出,即便是符合规定的延期,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述违法行为侵犯辩护权:无故延期会导致诉讼程序被不当拖延,使得被告人长期处于被追诉的不确定状态,同时也可能影响辩护律师的准备工作和辩护策略的实施,实质上是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损害司法权威,法院违法决定延期,破坏了程序的严肃性和可预期性,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公诉人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以及一审法院违法同意延期的行为,均构成程序违法,属于严重的诉讼程序违法。
马上就要开庭啦,心情非常复杂,既希望能尽快改判,恢复自由,又深感司法体制禁錮,前景渺茫。明知是冤案,老天对其极其不公。途径就此一条,须抱必胜信念。
《满江红·菏泽中院刑庭感怀》
独对刑庭心浪卷,
寒灯照影愁云结。
忆曾带病赴京鲁,
沪上东明足迹遍。
两载沧桑凝案卷,
退侦延期起诉变。
青衫磨透见精诚,
铁砚踏破寻证链。
玉树忽倾横遭劫,
椒房稚子啼痕绵。
纵知前路关山阻,
仍向法槌争善念。
剑指冤尘喉舌裂,
人间公道据力谏。
何时北风吹沉冤,
碧落云开盼月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