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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7月12日、13日凌晨在化州市平定镇望圩岭化州市定万燃料有限公司充气站共充装灌满15kg燃气钢瓶共计63瓶,并将充装完成的燃气运输到化州市平定镇285省道路边,以每瓶人民币68元销售给路人,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共4824元。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准备利用3辆车辆(粤K7068Q、江铃顺达桂KD683M、桂KB805)运输燃气至化州市平定镇285省道路边进行销售,而当事人正在充装途中,被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获(灌满15kg燃气钢瓶共9瓶,其中2瓶为过期瓶,待充15kg燃气钢瓶的空瓶84瓶),经当事人现场出示《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故本案当事人属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情形。基于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且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属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燃气是《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前所剩的约1吨燃气,存在安全隐患,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罚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之规定。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来源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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