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至1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专题节目《少女小渝》,通过两集篇幅还原案件全貌,深度报道运城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成功化解未成年人监护困境的典型案例。

从不足周岁的婴孩,到亭亭玉立的少女,“保姆妈妈”王锁女一家用十二年的悉心照顾,默默地补齐“小渝”成长中本应来自生父母缺失的爱。然而急需解决的落户问题,却成为影响“小渝”权益保障和后续成长的现实障碍。运城检察机关积极行动,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联合公安、法院、民政、教育等十余部门合力守护,让少女“小渝”可以毫无顾虑地追逐梦想,充分诠释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力担当,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案情回顾
从“暂托”到“重担”
12年前,身为保姆的王锁女准备返回老家过年时,其雇主陈某、吴某将他们未满周岁的女儿小渝让王锁女带回垣曲老家“暂时”照看,但在支付一段时间费用后便杳无音信。王锁女多次赴京寻人,却一无所获,在自家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和家人咬牙承担起了抚养小渝的重担。随着小渝逐渐长大,“无户口”的难题如影随形:无法购买车票,看病就医受限,没有学籍无法参加中考。王锁女一次次奔波于村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各部门虽尽力核查,但因“生父母信息不明”“关键材料缺失”等客观条件限制,户口问题始终未能妥善解决。
民事支持起诉破困境
王锁女经法律援助指引到垣曲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打破“先刑后民”常规思路,依托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开辟权益保障快速通道,解决小渝的监护权归属问题。在充分调查核实后发现,小渝生父母因自身不具备实际抚养能力,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符合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王锁女虽与小渝无血缘关系,但却长期对其精心抚养教育,具备监护能力且愿意继续抚养小渝,小渝也愿意随王锁女继续生活,从最有利于小渝成长的角度出发,应支持其请求。经公开听证并向垣曲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后,垣曲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从“个案解决”到“类案治理”
垣曲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于7月14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陈某、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锁女作为小渝的监护人。判决作出后,垣曲县公安、民政、社保、教育等部门积极行动,确保小渝户籍“零延误”登记、社保卡快速申领、学籍顺利建档、补助成功发放。垣曲县检察院还及时向公安、民政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联合有关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对县域内类似小渝困境的儿童进行全面摸排,让“一个小渝的希望”延伸为“一群孩子的未来”。
“户口本办下来了!”“社保卡拿到手了!”“学籍录好了,补助也到账了!”司法不是冰冷的,应当是法理情有机统一的、有温度的司法。本案中,运城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立法本意,突破传统监护资格的形式限制,依法支持实际抚养人申请撤销原监护权,成功破解了困扰未成年人“小渝”十余年的成长困境。该案由非监护人申请撤销并变更监护权,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系山西省在未成年人监护权司法干预领域的首例探索,为破解类似监护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运城经验”。
作为关公故里、德孝文化之乡,运城司法机关注重法、理、情的有机融合,将“忠义仁勇”的人文精神与“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紧密结合,群策群力守护一个孩子的梦想与成长,彰显了司法机关主动作为、部门联动共护未来的国家力量,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层智慧与法治样本,生动书写了德法相伴、司法为民的新时代答卷。
法律小知识:

1、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民事权益的行为,在受害人不敢、不能或不善于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民法典》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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