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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主办、北京银行与金融委员会协办的“金融法治创新与金融法律实务交流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共计200多人参加。
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作为主讲嘉宾受邀参会,并发表题为《新形势下金融犯罪处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主题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李敬阳、中国证监会一级巡视员范中超、北京大学王新教授(曾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中国政法大学王毓莹教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等作为主讲嘉宾受邀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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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犯罪的侦查与处置政策,杨红伟律师指出,金融犯罪涉众性强、关联度高、波及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基本生存,应当切实贯彻人民至上,杜绝权力寻租,彻底、全面、系统转向工作机制要从以打击犯罪为主、追赃挽损为次转变为以追赃挽损为主,打击犯罪为次
杨红伟律师认为,贯彻人民至上的政治站位和落实党中央切实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目标要求:1、应当建立追赃挽损考核机制;2、应当建立收支管理追责机制;3、应当建立受害人参与和监督机制;4、应当建立引入专业团队专业化运作机制,参考破产处置相关制度,通过受害人代表会议表决,将专业团队费用作为共益债,以鼓励专业处置的积极性,方法上应当逐笔审查、穿透审查、向前追索,手段上应当集中管辖、刑民交叉、重组盘活等手段综合运用。
关于金融犯罪的司法审判政策,杨红伟律师认为,金融犯罪均包含至少两个法益: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金融犯罪的司法审判政策应当与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化解金融风险才是根本目标、基本底线、首要职责、长期任务。金融安全法益与金融秩序法益相比较,金融安全是根本、优先、终极保护的法益,具有可恢复性。金融秩序属于必要、次位、初级保护的法益,具有不可恢复性。
杨红伟律师指出,金融犯罪存在口袋化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含了贷款诈骗罪,演变为募集资金不能兑付罪,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构成要件特征一定程度上存在名存实亡的问题,只要涉众,无法兑付,就是非吸。骗取贷款罪变成了提供虚假资料获得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演变成了发放贷款未能收回罪。杨红伟律师认为,金融安全法益和金融秩序法益两个法益缺一不构成犯罪,对于口袋罪具有一定的功能性限缩作用。
杨红伟律师指出,维护金融安全法益对司法审判实践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要根据金融安全法益确立相关司法审查标准:如骗取贷款罪中,是否已经根据《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穷尽法律和经济手段保障了金融安全,否则不符合立案条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中,应当将嫌疑人在追赃挽损中的贡献度,按照比例原则作为量刑轻重必须考虑的酌定情节;其他金融犯罪,应当根据金融安全法益,确立相应定罪量刑的司法审查标准。二是对于金融安全法益得到修复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于刑罚,对于部分修复的应当减轻量刑,以鼓励金融安全修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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