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民商法律务实 2025年11月12日 15:20
晨雾 /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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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条款文本与法律内涵
(一)第107 条:敌国行动的法律豁免(过渡性安全条款)
1.条款定位:位于宪章第十七章“过渡安全办法”,是二战后战胜国处置战败国的核心法律依据。
2.原文核心:“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3.法律内涵:
a.行动豁免权:允许美、中、苏等反法西斯同盟国(“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德、日等敌国采取单边或多边行动,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b.适用范围:涵盖因二战产生的占领、领土分割、战犯审判等行动,如盟军对德国的分区管制、对日本的战后占领均以此为法理基础。
c.时效特征:未设定失效期限,理论上仍具法律效力,但随敌国加入联合国已大幅丧失实操性。
(二)第53 条:区域机制对侵略复活的应对
1.条款定位:属于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聚焦区域安全机制的特殊授权。
2.原文核心:区域组织或安排可在安理会授权下采取执行行动,但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若其 “再施侵略政策”,区域机制可直接采取措施,无需安理会前置授权。
3.法律内涵:
a.特殊干预权: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及区域组织“先发制人” 的权限,若日本等国重启军国主义,可直接通过和平手段或强制行动干预。
b.敌国限定:明确“敌国” 为二战轴心国及其附属国,排除其他国家适用该例外规则。
(三)第77 条:敌国领土的托管处置
1•条款定位:属于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规范战后领土秩序重构。
2•原文核心:托管制度适用于三类领土,其中第二类为“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敌国割离的领土”。
3•法律内涵:
a.领土处置权:允许战胜国分割敌国领土并交由联合国托管,如日本占领的琉球群岛、意大利的索马里曾被纳入托管体系。
b.制度目标:通过托管促进领土自治或独立,最终实现非殖民化,至 1994 年最后一块托管地(帕劳)独立后,托管理事会暂停运作,但条款原则仍影响争议领土处理。
二、条款的共性逻辑与历史使命
1.规制核心:三者均以“防止法西斯复活” 为目标,通过行动授权(第 107 条)、区域威慑(第 53 条)、领土约束(第 77 条) 形成三维管控体系。
2.历史特殊性:起草于 1945 年二战末期(纳粹德国已投降,日本仍顽抗),条款设计带有强烈的 “战后秩序清算” 色彩,是反法西斯胜利的法律结晶。
3.权利主体限定:仅赋予二战反法西斯同盟国相关权限,本质是对战败国的“制度性惩戒”。
三、当代争议与现实效力
1.日本的废除诉求:自 20 世纪 60 年代起,日本以 “条款歧视” 为由推动删除,1995 年联大通过决议建议宣布条款 “失效”,但因无法律效力且修宪需五常一致同意而未果。
2.中俄的坚守立场:认为条款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可制约日本右翼势力,例如俄罗斯援引条款反对日本对北方四岛的主权主张。
3.效力分化:第 77 条托管制度已完成历史使命,第 53 条、第 107 条虽极少被实际援引,但仍具象征意义 —— 作为防范侵略复活的 “法律威慑”。
信息来源:2025-11-12 微信公号 民商法律务实
ID:Lawyer-Ju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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