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张天昌律师
修改后的《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施行以来,监委发出《留置通知书》有了一个重要的变化。
在此以前,《留置通知书》仅是告知基于什么理由从何时起对当事人留置。而如今的《留置通知书》除了通知前述事由外,还明确告知近亲属有为被留置的当事人申请责令候查的权利。
只是,有这样的权利,如何行使?在什么时机申请?想必应是困扰每个亲属问题。
本文尝试从有限的几个实际案例的经验与教训,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责令候查措施呢?
规定相对明确条件的情形主要是如下两点:
当监委已经基本掌握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或案情简单,被调查人也不存在逃跑、自杀,也不会妨碍作证与调查的情况下,均存在适用责令候查的可能。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也存在适用责令候查的可能。
不过,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实是两个条件,即有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实践中,可参考的标准主要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根据《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四项:
1)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2)大、小便: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a)蹲(坐)起;b)拭净;c)冲洗(倒掉);d)整理衣裤。
3)穿衣:a)穿脱上身衣服;b)穿脱下身衣服。
洗漱:a)洗(擦)脸;b)刷牙;c)梳头;d)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e)洗澡 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行动:包括翻身和自主行动。a)床上翻身;b)平地行走;c)上楼梯;d)下楼梯。
所以,有基础病,若没有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或没有达到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单以此为由申请责令候查,断难获得批准。
剩下的两类情形,则是监委自主决定决定的事项:
一是“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二是“案件尚未办结,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采取留置留置措施”。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符合前述四类情形的情况下,经过监察机关审批,可以适用责令候查措施。不过,能否适用,全在监委考量,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事实上,对于责令候查措施,《监察法》赋予了监委自主的决定权。实践中,更多可能在于被调查人及其亲属配合监委调查工作的程度。
亦即,当事人陈述自己所涉问题的程度、家属配合退赃配合程度、责令候查是否会妨碍案件的调查,无疑是监委决定适用责令候查措施重要考量因素。
监委办案讲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责令候查的适用没有刑期的限制。刑事程序,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逮捕羁押;而责令候查则无此限制。
这,无疑也为申请责令候查的拓宽了理由。
如:民营企业主因配合监委查办案件被留置时,亲属是可以基于公司的经营现状、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企业主之于公司的重要性、企业主平时的表现等理由,向监委申请责令候查。
至于如何申请?
如前所述,责令候查需要监察机关审批。同时,《监察法》要求,调查人员严格按调查方案调查,调查方案里的重要事项变更或调整,需要调查人员集体研究。
诸如,超过调查方案的被调查人的其他重要犯罪线索、调查方案确定的调查措施的调整、调查安全(如调查人员或被调查人人身安全)等情形,即属于重要事项。
从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显然属于调查方案重要事项的变更。既需要调查人员集体研究,有需要上报审批。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近亲属申请责令候查的,监察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还要书面说明理由。
无形中,必然增加监委的工作量,也必然导致部分监委调查人员的抵触。
权力需要得到尊重。贸然提出,效果不甚理想,或者可以说,根本就没有效果。
基于此,本文以为,可以先口头与调查人员进行充分交流,之后,再根据口头交流的情况,撰写书面的申请。时机的把握也很微妙,也需要根据沟通的情况。这也是写《职务犯罪,为何需要与监委沟通?》原因所在。
平时的沟通都没有处理好,如何期待申请责令候查?
当然,为了消除责令候查可能妨碍监委调查的疑虑。申请书里还是应该提到一些保证。如:有固定住所,不会逃跑、自杀、串供或妨害作证,随传随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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