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11月12日,“问政江苏”微信公众号报道,近日无锡市民钱先生反映,自己开车时嘴里叼了一支牙线棒受到交警部门警告处罚,原因是“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钱先生希望取消处罚,但未能得愿,直至媒体报道之后,无锡宜兴市交管部门才依法撤销该项处罚。
驾车时,嘴里叼支牙线棒是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吗?拉直问号的唯一力量是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比如,第十一条中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第十二条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等。
相关部门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有法可依。因为行政权力是公器,代表的是行政机构的权威,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一旦执法越界,即便事情再小,也会损伤公信力。
当然,相关法律条文也给相关部门执法留下了一定自由裁量和灵活处理的空间。比如,上文中的“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这个时候,当执法者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必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给出充分的证据。
在现实中,开车拨打手机等行为被列为违法,是因为这类行为可能分散驾驶人员的注意力,进而导致交通事故。在本案例中,无论是钱先生自己的描述,还是电子眼拍摄的照片,当事人“全程两手握方向盘、目视前方,完全正常驾驶,既没分散注意力,也没影响操作”。
而12123管理员的回复是“嘴里叼牙线棒如果存在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属于妨碍安全驾驶”。这只是假设,缺乏事实支撑,叼牙线棒和是否安全驾驶之间没有显著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宜兴交管局的依据仅仅是“可能分散驾驶员注意力”“可能影响操作”,就给予处罚,错把可能当必然。
在回应媒体此后的采访时,宜兴交管局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说法:“不管是叼牙线、叼牙签,还是嚼口香糖,都是妨碍正常交通。”显然,这种判断在现行法规中没有依据,是对“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扩大化解释,随之而来的相关处罚,只能是权力的任性和滥用。
这样的法律认定和处罚,超出了人们的常识,如果还要因此给予处罚并记录在册,那就让驾驶员们不解、不服。事实上,在实践过程中,类似对法律进行扩大化解读,正是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政权力不当行使后,被处罚者若无法有效申述,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会给当事人带来持续的困扰。钱先生被处罚后,通过12123反馈,工作人员的回复内容对齐的是“自己人”。这里也值得追问:回复人员和作出处罚的人是否为同一人?对于钱先生的问题,回复人员是采用的处罚人员的反馈,还是自己基于事实和规则作出的独立判断?
如果缺少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自己监督自己”也就成了没有监督,无法有效回应公众的关切。事实上,直到媒体持续介入,上述错误才得以纠正,宜兴交管局还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并且表态将进一步优化执法审核流程,提升对交通违法认定的精准性。
交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维护更安全、更顺畅的交通环境。执法者应该强化法治意识,而不是“任性到牙缝”,想罚则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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